解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间,如果经过执行机构的核准许可,那么被取保候审者是允许前往异地活动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被取保候审者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并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城市或县区,则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
此外,如果因为合理的原因需要离开原居地的市区或县区,他们也需要征得负责执行此案的公安机关指定人员的书面授权和审批。
2、关于取保候审需要履行的义务和遵循的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未经执行机构的批准,被取保候审者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的市区或县区;
其次,如果被取保候审者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了变更,他们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这些信息报告给执行机构;
再次,当执行机构传唤时,被取保候审者应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要求和规定,被取保候审者都应该严格遵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