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以及其在法律上具有明确身份地位的代理人或近亲家属,均享有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此项强制措施即为取保候审。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及代理人或近亲属所进行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其合法性条件在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必须对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可批准其提出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申请:
(1)根据法律规定,该名嫌疑人、被告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被独立适用附加刑;
(2)如果经评估,该名嫌疑人、被告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刑事处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则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无法弥补的潜在威胁。上述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项强制措施的执行由公安机关全权负责。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五条
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具有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