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试用期间内倘若用人单位无缘无故地解雇了员工,那么被解雇者或许能够享有获取经济补偿的权益。补偿内容通常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未支付的工资部分,这部分款项应该根据实际工作的天数进行结算;
其次是可能的代通知金,即当用人单位在没有提前告知的情况下突然解雇员工时,可能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最后是经济赔偿金,若解雇行为被认定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员工有可能获得相当于两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至于经济补偿标准,则是参照受偿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的,即每满一年就应当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若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则向劳动者支付其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