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至合同期即离职的情况下,员工的薪酬显然应该得到严格而公正的支付。根据我过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只要雇员已为用人单做出贡献,那么作为企业主就必须依照相关劳动合同的约定,同时结合国家所制定的薪酬标准,按照员工实际付出劳动的时间及工作量,向其及时、全额地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在这里,我们需要指出,离职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情形:首先,由于雇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前正式通知用人单位导致合同终止;其次,没有提前履行预先告知义务便自行离开公司,给用人单位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具体而言,假如雇员在辞职前按照法律规定,如提前30天书面提交申请,或者在试用期间提前3天提出协商(无论哪种方式都需要以书面形式作出),那么在离职之际,用人单位应该无条件且按时地计算并发放雇员的工资总额。然而,如果雇员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离职,并且对其所在的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该用人单位有权利要求雇员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然而,这并不代表雇员应获得的工资待遇因此受到影响,唯一可能产生变化的地方在于结算工资时可能会将赔偿金额减去。可是,归根结底,只要雇员确实付出了自己的劳动,他们理应得到他们辛勤工作应得的那部分收益,绝不可无故剥夺或是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