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赔偿工资是基本还是综合工资
[律师回复] 1、很多劳动者容易陷入一个认知误区,以为劳动领域的各类赔偿核算只参照每月固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实际操作里的通用核算基准,是员工从原单位正式办理离职手续前,往前倒推12个月里自己实打实应拿到手的全部收入均值,也就是覆盖所有货币类劳动所得的综合收入水平。
2、现行执行的相关行政法规里明确划定了经济补偿月核算基数的统计边界,核算口径完全以员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收入为准,不管是按出勤时长核算的固定薪资,还是按完成工作量折算的计件报酬,再加上各类奖金、岗位津贴、日常补贴等所有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劳动回报,全部要纳入统计范围。基本工资只是整套薪资架构里占比有限的一部分,绩效提成、年终发放的年度奖励、岗位专属补贴、交通出行补贴、餐食补助这类常见的发放项目,没有任何理由被排除在赔偿基数的统计范畴之外。
3、核算过程中会设置两条清晰的调整边界,一旦统计出来的员工前12个月平均应得收入,超出工作所在地官方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均薪资的三倍,赔偿核算的基数就直接按当地职工月均薪资的三倍数值封顶,对应的赔偿核算年限最高也只能按12年计算。要是最终统计出的平均收入还不如当地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基数就直接参照当地最低工资的既定标准执行。员工在当前用人单位实际在岗时长不足12个月的,直接按实际在岗的月份数核算对应的平均收入即可。
4、站在劳动法律服务行业的长期发展视角看,后续这类薪资核算的规则会进一步向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所得倾斜,过去不少企业刻意拆分薪资结构、用压低基本工资的方式降低赔偿支出的操作空间,会随着司法实践尺度的统一被持续压缩,后续相关的薪资发放台账留存、劳动报酬明细公示等配套要求也会逐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