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签合同是否成无固定期限
[律师回复] 不少劳动者误以为连续签第三次劳动合同就自动变成无固定期限合同,实际上这件事没有一刀切的答案,得结合法律明确要求和各地实操细节综合判断。
1、法律层面的核心触发要求是,劳动者和同一家单位接连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这边不存在法定的特殊负面情况,只要劳动者主动提出来或者同意继续签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自己明确要求签固定期限的合同,否则单位就得和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这里说的特殊负面情况分两类,一类是劳动者本身存在明显过错,包括在当初约定的试用阶段达不到岗位招录的基础要求,严重违反单位公开的管理规则,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谋取私利,在外同时做其他兼职直接影响本职工作推进,用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胁迫的手段让之前签的劳动合同失效,还有被有关部门追究了刑事责任。另一类是劳动者因身体或能力原因没法正常履职,包括生病或者不是因工作受伤,法定的医疗期结束之后没法继续做原本的工作,也干不了单位帮忙调整后的其他岗位工作,还有经过单位专门组织的技能培训,或是调整到适配的岗位之后,依旧没法满足岗位的基本工作要求。
2、不同地区的实际裁判尺度会有不一样的地方,部分区域的司法裁判逻辑认为,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的时候,单位本身拥有要不要继续和劳动者续约的自主选择权。如果单位主动提出不再续签,只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对应的经济补偿,不用被强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类实操差异源于各地劳动争议裁判过程中,对劳资双方续约自主权的平衡侧重不同,后续这类裁判口径的统一度也会随着劳动用工相关规则的细化逐步提升,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边界会更清晰。
3、如果已经完全满足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所有条件,单位故意拒绝签订,从本该签这份合同的当日开始,单位需要每个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劳动报酬,最长的支付周期不会超过十一个月。
劳动者日常要留意对应所在地区的裁判口径细节,妥善保管好所有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有和用工相关的各类沟通记录,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相关问题,或是走劳动仲裁的法定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