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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产权房转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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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5
1、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也叫“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习惯叫法。
2、因为它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以,它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大产权房即“小产权房”的相对词,也就是购房者既有了《房屋所有权证》,也有了《土地使用权证》。
深圳小产权房转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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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产权房转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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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产权房最新政策
按照 深圳市建设用地清退工作方案 要求,将不符合规划、违法建设、存在生态安全隐患、低效粗放利用等情形的现状建设用地拆除并复绿。全市建设用地清退总规模不低于30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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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出资期限未到期转让股权如何提前转让期权
[律师回复] 解析:
有限合伙制企业乃由普通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而成。
其中,作为普通合伙人,对于企业债务须承担不可推卸的无限连带责任;
而有限合伙人则仅需依据其实际缴纳的出资金额,承担相应的合伙企业债务责任。
股权转让协议乃是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所签订的合同文件,用以明确规定股权转让各方在该交易中的权利及义务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有限合伙制企业的合伙协议尚未到期之前,倘若发生股权转让事宜,在确保不会损害其他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转让方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此外,任何希望加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均需获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合伙协议。
在签署入伙协议之际,原合伙人有义务向新合伙人全面披露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在此基础上,新入伙的合伙人将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也需承担相同的责任。
如入伙协议另有特别约定,则应按照约定执行。
然而,新合伙人仍应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股权变更事项全部完成之后,务必向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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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产权房最新政策有哪些?
深圳将区别历史遗留违建违法程度,针对已有的深圳小产权房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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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权利义务的转移怎么转移
[律师回复] 解析:
合同权利义务之实质乃是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转让,其具体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将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及责任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至第三者身上。
这其中既包含了合同权利的转让,也涵盖了合同义务的转让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性转让等多种形式。
然而,当涉及到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性转移时,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将会全面替代原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从而成为合同关系中的新主体。
因此,所有原本依附于原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将毫无保留地转移至承受人手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不正当男女关系是否涉及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现今中国的法律框架下,涉及不当男女关系的情形通常被视为个人的隐私范围之内。
然而,倘若此类不当关系所导致的某些行为触犯了相关法规,便可能受到如下惩罚:
轻则处以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下罚款,重则可能遭遇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且同样需支付五百元以下罚款。
具体而言,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发送含有恐怖内容或威胁性质的电子邮件以图危害他人生命及财产安全;
二是公然嘲笑、诽谤、传播虚假信息以中伤他人名誉;
三是编造谎言恶意诬告他人,意图使其承担刑事责任或社区管理处罚;
四是对证人和其近亲实施直接威胁、侮辱、暴力侵犯或报复行为;
五是长期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性信息,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
六是从事未经授权的私人侦查、录像录音、窃听窥探他人隐私等非法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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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产权房新政策是怎样的
深圳小产权房最新政策按照《深圳市建设用地清退工作方案》要求,将不符合规划、违法建设、存在生态安全隐患、低效粗放利用等情形的现状建设用地拆除并复绿。全市建设用地清退总规模不低于30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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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产权房最新政策是什么?
根据小产权房最新政策,小产权房不得发证《意见》提出,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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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可以转移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请务必将原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妥善保管,以便在后续调动档案时使用。
其次,当您开始新的职业生涯后,新单位会向您发出调档函或者接收函,您必须确保函件上明确指出您已经在此公司内开始了全职工作,并需要进行人事档案或户口的迁移。
同时,请务必详细注明档案转移的具体地址。
若贵单位并不具备人事代理权限,那么您可能需要前往该单位所依托的人事局,请求其为您的接收函加盖公章。
在申请过程中,您需携带单位接收函以及与之相关的劳动合同,部分情况下还可能需要提供介绍信等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单位经适房的转让与买卖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规定,单位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在符合特定条件后是可以进行出售的,然而此类房屋需要满足在购买之日起已经满五年内这一前提条件,否则将无法实现直接上市流通交易的职能。
如在此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必须进行所有权转移的行为,则该项事宜应交由当地政府部门按照原始购房价格并综合考虑折旧率、物价指数等各项因素,予以无偿回购。
对于购买自经济适用住房之日起满五年的业主而言,他们有义务按照当时所处地段的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之间的差额,以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及其他相关款项。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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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防疫政策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深圳防疫政策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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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转包工程拖欠工人工资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转包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农民工薪酬被拖欠的现象,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应首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起清偿责任,然后依据法律程序进行追偿。
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商或转包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同样需要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之后再依法进行追偿。
此外,为了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发放,我们提倡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有义务每月对农民工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估和考核,并编制相应的工资支付表,该表格需经过农民工本人的签字确认,并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提交给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会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中,同时还会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作为证明。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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