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
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申请时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 3、在本市无自有
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
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等
购房优惠政策。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二)申请时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以下简称房产产权转移)。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
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移房产产权(不含转移给
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