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拆迁过程中,如若拆迁方和被拆迁方或拆迁方以及被拆迁方和房屋承租人未能就
拆迁补偿及安置事宜达成共识,双方均有权提出申请,首先应当由当地同等层次的拆迁管理机构进行裁决。
唯有在经过这一行政裁决之后,如果双方仍然对裁决结果不满,才能依法提起行政
诉讼。
因此,行政裁决构成了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步骤。
然而,如若在未经任何行政机关作出裁决之前,仅仅针对房屋补偿、安置等相关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将把此类案件视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