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乃是广泛意义上针对持有自有
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个人,自行组织并且委托专业人员执行工程建设任务,从而打造出的住房以及各类建筑物的总称。
这类住宅通常位于乡村地区,其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类型,归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则上禁止进行私下买卖。
倘若确实需要交易,则必须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在集体内流转
使用权。
《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
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
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