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行政裁决之规定如下:经相关
当事人提出书面请求后,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房屋
拆迁主管单位应依照法定程序行使
行政权进行裁决。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拆迁申请人时,则由其所属同级别政府作出裁决。裁决内容应包括补偿形式及金额,安置用房总面积与位置,搬迁截止日期,以及搬迁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等关键性事项。裁决结果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布。
若拆迁当事人对于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交
行政复议申请书。
同时,亦可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若被
拆迁人或
房屋承租人拒绝履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所做出的裁决,且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完成搬迁工作,此时,可依据法律
法规,依法实施
强制拆迁。具体而言,由房屋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
诉讼:
(一)对
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
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