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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尼汪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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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1
对于兼并重组,迄今为止已有三份文件,分别是2010年9月的国务院《关于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13年1月由13家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以及今年3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对比之下,新近发布的国务院文件最大看点,是在土地政策上更为严格——由四年前的允许兼并重组企业继续使用土地,变为要求收回原土地使用权。 2010年9月的《意见》规定,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就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新《意见》则要求,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因兼并重组而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等支出。 之前的《意见》还允许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但新《意见》则要求,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审核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留尼汪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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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的政策2023新政策
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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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村夫妻离婚土地老房子怎么分配
[律师回复] 解析:
1.针对一方在婚前建造并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情形,若未对此有所约定,则此类房屋应被判定为该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归属权归于其本人。
然而,如因婚前建造房屋所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付的,那么获得房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按照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予相应的补偿。
2.当父母在宅基地上为子女建造房屋用于他们的婚姻居住时,若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申报并获批建设的,那么该房屋是否能被认定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该房屋是在子女婚前还是婚后建造的。
若为婚前建造,通常会被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享;
反之,若为婚后建造,则通常会被视为对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此时该房屋便成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若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3.对于婚前男女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若该房屋是以其中一方父母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会被视为该方家庭的财产。
在此情况下,离婚时获得房屋的一方需承担向对方返还资助款项的责任。
但是,若建房时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由于双方家庭出资建房的初衷是为了子女的婚姻使用,并且该房产确实已经成为夫妻双方婚后的居住场所,因此该房产可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双方家庭的出资可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
在子女离婚分割房屋时,可以根据双方家庭的出资比例来划分该房产。
4.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屋将归子女及其配偶共同所有,或者承认有子女及其配偶的房产份额存在,否则,子女的配偶无权分享该房产。
同样地,若男女双方在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而未进行分家析产,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产或原本属于一方父母的房产若未明确赠予夫妻双方,则该房产亦无法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5.在某些地区的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因此由家庭建造并共同居住的房屋,属于整个家庭即一户的共同财产。
在夫妻离婚时,应当首先从整体上分割出属于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然后再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进行进一步的分割。
若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对上述家庭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的请求,而各方所有的房产份额又难以确定的话,法院一般会先行对夫妻双方所有的其他财产进行分割,至于房产的分割问题,则会建议当事人另行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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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收补偿未支付应该向哪个部门反映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遭遇房产被拆迁并未能得到相应补偿的情况下,您有权向所属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提起诉讼。
因这些层级的政府机构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他们肩负着对其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及补偿工作进行全面管理的重要使命。
同样,土地的征收也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
然而,如果您尚未收到任何形式的补偿款项,那么无需直接启动诉讼程序,而是可以选择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投诉。
关于房屋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这部分资金将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具体的计算方式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进行分类,然后再以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至于周转补偿费,它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中所面临的不便之处,或者是他们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时所需承担的额外开支。
这笔补偿费用的计算依据是临时居住条件的优劣,并且会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度为单位进行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则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是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生活,或者是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均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制定。
其计算公式可表述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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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政策?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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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国土相关法规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产生的费用问题。
这些费用的具体数额在各个城市中已经得到了明确规定,并且包括其详细的计算方法,具体详情可查阅经过各地官方认证的相关标准文件。
其次,是对由于停止生产经营所造成的损失的补偿。
此类费用主要是为了补偿那些非住宅用途性质的房产或者用于商业运营的房屋。
此外,还包括相应的补贴以及奖金等形式的补偿措施。
其中,补贴又可以细分为贫困补助以及公共分担金两部分。
而奖金则与补助有着密切的关系,常常是在困难补助无法解决问题时的附加补偿措施。
最后,我们要提到的是关于房屋装修以及家用电器设备移动的补偿问题。
房屋的装修补偿通常需要先由相关当事人自行磋商解决,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共识,那么就将委托给专业的评估机构来对此进行评估并确定最终的补偿金额;
而家用电器设备的移动也是采用类似的流程和方式执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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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土地流转新政策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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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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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政策解读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健全士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等,1、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2、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3、加强士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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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耕种土地被他人毁地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1、土地补偿费用。
这是由用地单位对于因土地被征收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支付的一种经济赔偿。
2、青苗补偿费用。
此项费用主要针对的是,由于征收土地导致的青苗破坏,用地单位需向实际种植这些青苗的单位及个人支付一次性的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
参照这个方式,如果在被征收的土地上存在附着物,例如房屋或其他设施等,因为征收土地而遭到破坏,那么用地单位就需要向相关人员支付这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
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解决因土地征收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安置问题,由用地单位向被征收土地的单位提供相应的补偿。
5、土地征收,即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同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依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
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无需征得被征收土地者的同意。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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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政策有哪些?
1、土地宏观调控政策。2、土地集约利用政策。3、土地有偿使用政策。4、节约用地政策。5、保护耕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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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欠款被法院拘留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合法性确实存在。
款项拖欠所引发的争执通常涉及到的都是民事纠纷,因此这些事件通常不会上升至刑事责任的层面。
然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债权人若在胜诉后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倘若义务人未能依照法院判决在履行期限内进行偿还,债权人就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债务的清偿具有必然性。
假如义务人当下无法全额偿还债务,只要债权人同意或经由人民法院裁定,义务人可以选择分期偿还。
然而,如果义务人具备偿还能力却故意拖延偿还,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并强制其偿还。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义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毫无疑问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债务无法得到偿还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无力偿还;
另一类是有能力却故意拖延偿还。
对于这两种情况,法律仅仅给出了上述原则性的规定。
在实践过程中,义务人无力偿还的情况又可以细分为两种:
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
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
针对第一种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义务人可以选择分期偿还。
至于第二种情况,即永久无力偿还,那么只能通过法院审理、做出判决以及执行等程序,用义务人现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
换句话说,就是义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能拿到多少。
无力偿还并不等于拒绝偿还,当事人并无过错,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分期还款,且无需面临拘留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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