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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撞到汽车尾部赔偿主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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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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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电动车撞倒汽车尾部的赔偿主体要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按照双方过错程度决定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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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撞到汽车尾部赔偿主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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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追尾汽车谁责任
电瓶车追尾汽车的,一般是由电瓶车承担事故责任,但具体是哪一方的责任,由交通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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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村集体土地转建设用地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耕地征收所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应以被征收前三年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来确定。
2、同理,对于耕地征收所造成的农民依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其具体数额是根据实际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来计算得出。
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则是通过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耕地数量的方式来计算。
每一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是根据被征收前三年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来确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其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在耕地征收过程中,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用也需进行合理分配。
其中,青苗补偿标准主要针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其补偿金额为当季产值的三分之一。
对于处于生长期的农作物,其补偿金额最高可达一季度产值。
至于粮食、油料以及蔬菜等青苗,若能够获得收获,将不给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应尽可能地进行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相应的移植费用;
如果无法进行移植且必须予以砍伐的话,则由用地单位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至于已经成材的树木,则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无需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电瓶车追尾汽车谁责任
电瓶车追尾汽车的,一般是由电瓶车承担事故责任,但具体是哪一方的责任,由交通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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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电动车追尾汽车谁负责
电动车追尾汽车,应依据依据汽车追尾事故当事人的过错以及事故车辆损失情况来划分责任。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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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体是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依法具有财产受益权益、知情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经营者权限、监督管理者职权以及在特定情况下拥有优先受让与认购新股权的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履行出资义务、积极参加股东大会、不得干扰公司正常运营以及不得滥用股东权力等方面的义务。
具体而言,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需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详细阐述其查阅目的。
若公司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动机存在不当之处,可能对公司的合法利益造成潜在威胁,则可拒绝提供查阅服务,并应在股东提交书面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并详细解释拒绝的原因。
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服务,股东有权寻求人民法院的帮助,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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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人在工作期间被车撞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此前提下,当环卫工人们在其工作时段内遭遇车辆撞击的情况时,他们所遭受的伤害则属于典型的工伤范畴。
所谓“工伤”,即是指在各类生产活动过程中,由于受到来自外部环境的各种因素直接影响,从而引发人体组织出现的突发性、意外性损伤现象,例如由职业性事故引发的人员伤亡以及由此产生的急性化学物质中毒等情况。
一旦被相关部门确认为工伤性质,那么这些受伤的劳动者将有资格享受到相应的工伤待遇。
然而,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仍然有权向肇事车主提出人身损害方面的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别人欠钱债主去世两年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我国现行的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明文规定了,当债务人离世之际,其所承担的债务并不会随之消失,而是会继续存在。
因此,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有必要去寻求债务的偿还途径,其中首要考虑的因素是债务人是否还留下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次才是看看是否有任何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人员存在。
2.通常情况下,当普通公民死亡之后,如果该公民生前拥有财产,那么他所遗留下来的债务就应当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承担;
而如果没有任何财产可以继承,或者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的话,那么这些继承人将无需承担被继承人所遗留下来的债务。
此外,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债务义务时,保证人则需要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方式来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
3.当债务人离世之后,由于其已经失去了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失去了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遗产尚未进行分割,那么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除非他们选择放弃继承)都应该被视为被告,参与到诉讼程序之中。
从被继承人离世的那一刻起,直到遗产分割完毕之前,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必须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额清偿,如果还有剩余部分,继承人才能开始继承。
然而,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明确表示自己放弃继承的话,那么他们将无需承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楼房烂尾了房贷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1.若业主所购置之房产未能顺利完成施工,导致无法正式交付使用,业主仍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住房按揭贷款。
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业主与金融机构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
若是贸然选择停贷,业主将会面临严重的违约后果。
2.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积极与银行进行沟通协商,争取达成解除贷款合同的共识;
其次,如协商无果,业主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贷款合同,同时主张停止支付贷款合同解除后的相关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等。
此外,业主还可以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责任,或主张恢复至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时的法律状态。
3.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在主张解除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后,其法律效力应为出卖方将已收取的购房贷款以及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退还给担保权人和购房者。
也就是说,购房者已经向银行支付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退还,而银行已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则由该企业负责偿还。
4.在此基础上,购房者和银行各自享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债权,均可在破产程序中作为债权人参与财产分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电动车追尾汽车谁负责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电动车追尾汽车谁负责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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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南京个体户税收核定标准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现行的法规政策,2021年关于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所设定的征税标准以每月营业额作为主要依据,分为四个不同层次。
第一档是当月营业额未达到或低于2万元人民币时,在此基础上无需缴纳税款;
第二档是月度营业额介于2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之间的范围内,对于超出2万元阶梯的部分将按照0.6%的固定比例进行纳税处理,而原有的2万元以内的部分仍可以豁免征税;
第三档则是当月营业额度处于5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间,这部分商户需按照超出2万元部分占比1%的比例,实施相应的个税核定征收策略,其他层面的营业收入仍然会维持之前的纳税模式,不受任何影响;
最后,当月度营业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时,超过2万元部分的税收将会按照1.8%的固定比例进行征收。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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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变更,担保合同需要变更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契约担保在法律上被视为主要合同的附随协议。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主要合同发生变更时,对于担保物权的变动需视具体情形而定:
若涉及到物的担保,除非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另行达成了明确的约定,否则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为该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也将随之转让给新的债权人,新债权人将获得与该债权相关的附属权利;
然而,如果是由人来提供担保,那么在未经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的前提下,即使主合同中的债务得到了减轻,保证人仍然要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但如果主合同中的债务被加重,则保证人只须对加重的那部分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发生了变更,保证期间并不因此受到任何影响;
最后,如果未经保证人同意就进行了债权转让,那么保证人将不对未经其同意而转移的债务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种担保人不承担责任具体指哪十种
[律师回复] 解析:
1.若主合同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合谋欺骗,意图让保证人作出担保承诺的情况被证实的话,则保证人能够以此为由解除其担保义务。
2.当主合同的债权人,也就是贷款方采用欺诈、威胁、压迫等非法手段来促使担保人在违背自身真正意愿的状况下,无奈地签署了保证协议时,保证人同样可以据此免除其担保责任。
3.如果因为主合同的条款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导致担保人原本需要承担的担保责任因此而被豁免,那么保证人也可以据此免除其担保义务。
4.如果由于保证合同并没有正式生效,那么保证人自然也就无需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5.如果是因为主合同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他们与第三方联合实施了某种不当行为,从而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其担保义务,那么保证人也可以据此免除其担保责任。
6.如果由于保证期限已经超过法定的期限,那么保证人也可以据此免除其担保责任。
7.如果债务或者担保的诉讼时效已经过期,那么保证人也无需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8.如果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决定用新的贷款来偿还旧的贷款,除非保证人明确知晓或者应该知晓这一事实,否则保证人无须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电动车追尾汽车谁负责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电动车追尾汽车谁负责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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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小区公共能耗费是否应由业主承担
[律师回复] 解析:
业主应当负责支付小区内的公共能耗费用,这些费用主要包括业主及使用人员共同分享使用设备设施以及接受公共性质服务时所产生的水电气及煤炭等各类能源耗损,我们将这类能耗损耗称之为"公共能耗",并以此类消耗为依据计算出相应的公共能耗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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