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坐过牢的再犯罪是否属于累犯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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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看情况。
律师解析
不一定。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的认定有三个条件,前罪的刑罚是否为有期徒刑以上;
是不是释放五年内犯的新罪,所犯的新罪是否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这些条件的就是累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65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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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五年再犯属于累犯吗
按照法律规定,要在犯罪以后的五年时间内,又实施了新的犯罪,才构成累犯,如果己经超过五年,就不属于累犯了。另外,按照有关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都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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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涉嫌传播隐私相片什么情况下属于严重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处理涉及散布他人私人信息的相关事件时,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多方面的评估要素。
以下将列举出几种可能被视为极其恶劣行径的情况:
首先,未经允许的传播蔓延。
假设有个人未征得他人明确同意的前提下,擅自传播他人的私人照片或者视频资料,尤其是当这些内容包括人体暴露、性行为或者其他具有高度私密性质的情境描绘,那么这种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极其严重的不当行为。
其次,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散播他人的私人照片无疑会对受害者的隐私权造成极大的侵害。
在法律层面,隐私权被视为一种至关重要的权益,而未经授权的传播行为很可能会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精神压力和心理创伤。
再者,社会影响的考量。
如果所传播的私人照片对受害者产生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比如干扰到他们的职业生涯、家庭和睦或者人际交往等方面,那么这无疑会进一步加剧该行为的恶劣程度。
最后,法律责任的承担。
在全球范围内的诸多国家和地区,散布他人的私人照片都可能被判定为犯罪行为,从而招致法律的严惩。
对于那些涉嫌散布私人照片的行为,当事人可能需要面对刑事指控、民事诉讼乃至行政处罚等一系列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任何未经授权便散布他人私人照片的行为都应当被视为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并且可能引发严重的法律和社会后果。
保护个人隐私权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社会价值观,我们必须予以充分尊重和切实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拘役满后再犯是属于累犯吗?
拘役满后再犯不是属于累犯,累犯一般是在被判了有期徒刑之后在法定的期限之内再犯罪才可以认定为累犯,累犯在处罚时会加重当事人的刑期,但如果是属于过失犯罪的一般就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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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办公区域属于公共场所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办公场所是否应当归类为公共场所这一议题,确实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分歧。
依据我国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对公共场所的定义,所谓公共场所即是向非特定人群开放、允许其进出、滞留以及消费的场所。
从这个严格的限定来看,我们日常所接触到的绝大部分办公场所,由于它们主要供公司内部员工使用,且不对外部公众开放,因此并不符合公共场所的定义。
然而,也有人持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若办公场所在特定情况下对外开放,例如某些共享式办公室或举办开放日活动时,那么这些场所便可被视作公共场所。
除此之外,法律界对于“公共场所”的定义也存在着争议,部分学者主张公共场所应当具备空间开放性以及人员构成上的多数性与不特定性的特点,而私人住所以及仅限特定人员进入的单位则不应被划入公共场所范畴。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办公场所通常并未被视为公共场所,特别是那些始终保持封闭状态、仅供企业内部员工使用的办公场所。
然而,如果办公空间在特定时间对外开放,并且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质,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办公场所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公共场所。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缓刑期间再犯罪是否属于累犯?
缓刑期间再犯罪不属于累犯。我国相关的法律中针对累犯的认定是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的,缓刑期间再犯罪的因为该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因此是不属于累犯的认定条件之内的,自然不属于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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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公司虚假增资属于什么行为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中国《公司法》之相关规定,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在创立阶段应依照公司章程的约束,诚信履行其出资义务。
倘若未能切实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出资义务,那么他们将会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涉及到虚假增资的情况下,如果某位股东尽管没有实质性地履行出资义务,但却通过制造虚假文件等手法虚报注册资本,从而误导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成功获得了公司登记,那么这便构成了虚假增资的违法行为。
在此种情形之下,其他股东亦需承担起连带责任。
若经查证,其他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确实存在虚假出资的现象,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股东将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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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后再犯罪是否属于累犯?
一般是不属于累犯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触犯的法律的犯罪情节不是很严重且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的,一般是可以申请缓刑的,在缓刑期间不能再次犯罪。如果缓刑期限后犯罪的,不属于累犯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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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缓刑期间再犯罪会坐牢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缓刑期间再犯罪会坐牢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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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工作中突发疾病摔伤属工伤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上下班途中因意外而受伤,其是否可被认定为工伤,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首先,当员工在上、下班的路途上不慎自行跌倒时,此种情形通常无法被视为工伤;
其次,如果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跌倒事件,且他本人在此次意外事故中承担了主要甚至全部责任的话,那么将难以被纳入工伤范畴;
最后,倘若员工在上、下班途中自行跌倒,但并非由他本人引发的主要责任方,则应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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