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般而言,适用定金罚则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定金合同有效;第二,主合同有效;第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第四,不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上述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可适用定金罚则。
首先,主合同与定金合同均有效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条件。一方面,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其效力依主合同的效力而转移。倘若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定金合同亦属无效(我国《担保法》第5条)。此时,即便当事人一方已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亦不能成立,自然无法适用定金罚则。 [3] 另一方面,依据我国《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并且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申言之,定金合同既是要式合同,亦属实践合同,其不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且须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方可生效(我国《担保法》第90条)。因此,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定金的实际交付期限。 [4] 依据我国《担保法解释》第119条的规定,倘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交付的定金数额不一致,则视为变更定金合同;倘若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则定金合同不生效。
其次,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何谓不履行债务?其是否仅指根本不履行,或亦包括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对此问题,我国现行法未予明确规定,学界亦存在不同的认识。如有观点认为,定金罚则不适用于合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场合,仅在债务人拒绝履行或不能履行这两种情况下才可适用定金罚则,抑或迟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发展到不能履行时才可适用定金罚则。 [5] 质言之,仅当完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时,才可适用定金罚则,而在轻微违约情形下则不可适用定金罚则。 [6] 还有观点认为,我国现行法所规定的定金只有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导致合同解除时,才应当发生失去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的效果。若当事人违约并未导致合同关系解除,仅为合同的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定金罚则不发生效力。[7] 对此问题,我国《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依此,有观点认为,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定金罚则,其适用并不以当事人根本违约为必要,即便一方为非根本违约,仍有适用定金罚则之余地。 [5] 对此,有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定金合同具有不可分性,将定金进行分割,将严重损害定金的担保功能”。 [8] 申言之,我国《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的定金适用制度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追求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因此,“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与该条第1款(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协调,当不完全履行部分对合同目的至关重要时,则不完全履行构成了部分根本违约,应当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当不完全履行未达到根本违约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不完全履行适用定金罚则应当结合个案与定金制度之目的综合判断。” [9]
最后,须不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我国《担保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依此,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主债务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并无损害赔偿责任,亦即其违约责任被免除,因此,旨在担保违约不发生的定金罚则亦应被排除适用。 [10]
此外,另需说明的问题是,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否还须不履行债务一方有过错?对此,有观点认为,定金罚则的适用须具备过错要件,即当一方不履行债务乃因其过错所为,才可适用定金罚则。而当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则不应适用定金罚则。[11] [
适用规则
1.不同类型定金的罚则适用
第一,违约定金。所谓违约定金,是指若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则其不能向收受定金一方主张返还该定金。质言之,违约定金即以定金作为违约的赔偿金,其与违约金均具有间接强制债务履行的效力,且通常兼有证明合同成立即证约定金的作用。[14]关于违约定金的适用,我国《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依此,该条不仅规定了违约定金的适用条件,而且但书部分对例外情况亦作了规定。概言之,仅当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主要目的无法实现,即构成根本违约时,才可适用定金罚则,而在其他轻微违约情形下则不可适用定金罚则。
第二,成约定金。所谓成约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我国《担保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依此,有观点认为,该种情况下定金的交付既是主合同的生效要件,也是定金合同自身的生效要件,倘若没有实际交付定金,则定金合同不能生效。此时,定金罚则自然无法适用,而未交付定金一方亦不必承担定金责任,但是,由此导致主合同无法生效的,应依缔约过失责任处理。不过,成约定金是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唯一未被明确可适用定金罚则的定金种类,而现今立法已不认有此种定金,亦未见其有适用定金罚则之可能。 [12]
第三,立约定金。所谓立约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我国《担保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依此,立约定金的目的在于担保将来能够正式缔约,而这一目的亦为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一旦违背该义务则应当适用定金罚则。
第四,解约定金。所谓解约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为自由解除合同的制裁后果。在此情况下,给付定金一方可以放弃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而收受定金一方欲解除合同则须加倍返还其定金。我国《担保法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此,解约定金旨在担保当事人若无正当理由则不能任意解除合同。申言之,即便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但若其并未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亦不能主张适用解约定金,而仅可主张违约方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而解除合同亦不适用解约定金。
2.定金罚则与违约金和赔偿金的适用
首先,就定金罚则与违约金适用这一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16条作出了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依此,如若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此时,倘若一方违约,则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罚则。质言之,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享有选择权,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亦可选择适用定金罚则,但二者不能并行适用,仅可择一行使,并且,该规定的适用主要限于违约定金的情形。不过,依据我国《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否则,超过的部分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其次,就定金罚则与损害赔偿金适用这一问题,如果选择适用定金罚则,当约定的定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参酌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约定的定金不足以补偿违约造成的损失时,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28条的规定,如果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总和不应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此即意味着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存。
订金罚则就是当双方签订合约之后,一方必须给另外一方相关的罚金,如果给订金的一方违约的话,那么订金是不会被退还的,如果收定金的这一方悔约的话,那么另一方需要双倍将订金奉还,这就是订金罚则的法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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