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征地补偿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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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流程是:1、公告,2、登记,3、补偿标准,4、公告、征地补偿方案,5、争议的处理,6、补偿费用的支付。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情况支付。
建设用地征地补偿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建设用地征地补偿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1、公告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2、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补偿标准

①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的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标准规定。

②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

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公告、征地补偿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争议的处理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6、补偿费用的支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情况支付。

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目前在很多城市农村中都存在农民自建建筑进行盈利,这就由农用地变成了集体建设用地。而且如果手续齐全则可以得到正常的土地征用补偿,一定是需要完善的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规划批准手续,土地也没经批准转变用途,是违章建筑,政府是不会考虑的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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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从立项到报建的具体流程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从立项到报建的具体流程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所有程序(包括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报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一、立项审批
1、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原件一份)
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3、建设用地的权属文件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一份)
4、项目建设投资概算(一份)
5、银信部门出示的资金证明(原件一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房地产项目需提供资质证明一份)
7、项目地形图(一份)
8、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二、规划设计
1、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立项文件核发勘察设计红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2、建筑设计分为三个阶段,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
3、市城建局负责联系市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会审批复。
三、建设工程报建
(一)建设工程报建,首先要提供如下资料到建委办理登记手续。
1、计划部门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
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符合项目设计资格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5、人防办核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
6、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7、防雷设施检测所核发的《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
8、地震办公室核发的《抗震设防审核意见书》;
9、建设资金证明;
10、工程预算书和造价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1
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2、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申请表;
3、建设工程监理公开招标申请表。
(三)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2、建设工程施工邀请招标审批表;
3、建设工程监理邀请招标审批表;
4、工商部门签发的私营企业证明;
5、法人营业执照;
6、其他申请邀请招标理由证明。
(四)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2、建设单位申请安排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报告;
3、建设单位申请安排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
4、工商部门签发的私营企业证明;
5、法人营业执照;
6、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审批表。
(五)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要提供如下资料到质监站办理手续。
1、《规划许可证》;
2、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3、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监理发包审批表;
4、施工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5、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六)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提供如下资料到安监站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

1)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报告;

2)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3)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监理发包审批表;

4)工程项目地质勘察报告(结论部分);

5)施工图纸(含地下室平、立、剖);

6)工程预算书(总建筑面积、层数、总高度、造价);
2、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
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专项技术方案;(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制度;(
6)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7)现场设施、安全标志等总平面布置图;

8)购买安全网的合格证、准用证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9)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10)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受监申请表;(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领取《施工许可证》,除第
(一)条规定提供的资料外,要补充如下资料到建委办理手续。
1、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2、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工程监理合同;
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桩基础工程要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桩机管理手册);
4、使用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现场搅拌的批文;
5、质量监督申请安排表;
6、安全监督申请安排表;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8、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受监证;
9、施工许可申请表;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要提供如下资料到质监站审核,质监站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验收时,质监站派员现场监督。
1、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5、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设备资料);
6、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地基与基础、主体砼结构及重要部位检验报告;
8、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
1、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1
2、公安、消防、环保、防雷、电梯等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或验收合格证;1
3、质监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好;1
4、造价站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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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农村建设农村建设具体补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江苏新农村建设农村建设具体补偿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江苏新农村建设农村建设具体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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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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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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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征地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用地征地程序是怎样的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征用土地一般是按照下列工作程序办理。
一、申请用地
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和图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依法设立的有关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有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地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提供地价评估报告。
二、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表工作,对应受理的建设项目,在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
三、审批用地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报土地审批文件,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审批土地。
四、征地实施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
2、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安置农业人口;
4、征收用地单位的费税;
5、直辖市征地争议。
五、签发用地证书
1、有偿使用土地的,应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2、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单位签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3、用地单位持使用土地证书办理土地登记。
六、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管理
建设用地批准后直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前,应进行跟踪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1、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
2、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期移交土地;
3、处理征地过程中的各种争议;
4、填写征地结案报告。
七、颁发土地使用证
用地单位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测绘部门测绘,核定用地面积、确地权属界限,地籍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作为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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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体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7、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8、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执行)。
9、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违建处理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我国城乡规范法的规定,违章的建筑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违建者在规定的时限内拆迁,如果不自行拆除的,由县级政府责成有关部门。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二、诉讼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人民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二)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未经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可以向人民提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当事人可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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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具体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具体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具体程序
作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经过协商达成发起人协议后,经全体发起人讨论决定,推举一个发起人具体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申请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的具体程序是:
一、申请人向设立公司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并同时递交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如果是国有企业改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提交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须提交招股说明书;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查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后,认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章程;
三、发起人签署的设立公司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核同意后,报对外贸易合作部审查,在四十五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否则不予批准。如果发起人各方认为有必要用外文书写,可以商定一种外文书写,但以审查批准的中文文本为准。
申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内容,应当具备:
一、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拟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住所及宗旨;
三、拟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股本总额、类别、每股面值、发起人认购比例、股份募集的范围、途径;
四、发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近三年的生产经营、资产与负债、利润等情况(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没有该内容);
五、公司的资金投向及经营范围;
六、提出申请的时间、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盖发起人单位的公章;
七、其他依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要求需要说明的情况。
企业征地流程详细流程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征地程序详细流程如下:
1、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2、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3、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4、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5、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6、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7、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8、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9、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
10、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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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上能建加油站?
集体建设用地上是不能建加油站的,除非是得到了当地土地主管部门的审判才可以。如果是对方非法在集体建设用地上面建加油站的话,先可以报警处理,同时向土地资源管理局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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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关于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思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国有土地市场的建立,土地资产价值已逐步为人们所认识并加以利用。土地的交易和流转,是实现土地资产价值和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重要途径。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是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城乡土地统一大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主要形式除个别地区近几年对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有所规范外,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一直是自发地、无序地进行,它主要有以下几种流转形式:1、转让。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所有权一次性转让给新的土地使用者。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占有较大比重,有以下几种:
(1)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者开办企业,这类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村或乡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收取转让金。这在沿海一带较普遍,主要是企业用地。
(2)集体土地所有者直接转让土地或以地合作开发建设商品住宅,开发商分得部分商品房,所占土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移,这主要发生在城乡结合部。1999年江苏省查出农村集体转让给开发商用于房地产开发土地478宗,面积1594亩。
(3)建设用地原使用者(企业或个人)在土地所有者的允许下将一定年期或无限年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企业或个人,所有者收取一定转让金。无限年期的建设用地主要是农民的宅基地转让。建设用地所有权的转让主要有以下情况,一是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引致转让建设用地所有权,如福建省古田县当建设用地转让给本集体以外的企业或个人时,就必须先将建设用地所有权转为(不是征地)国家所有,而后才能实现使用权的转移;二是村委会、乡镇政府以类似征地方式将小组、村股份合作社或村所有的建设用地所有权转为村、村其它经济组织或乡所有,这在各地都有,但以广东省珠江三角洲较为普遍。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股份制较为普遍,集体土地及其它资产一般都已进入村股份合作社,当村或乡企业办要开办新的企业时,则按国家征地方式及补偿标准向村股份合作社“征地”,其土地所有权即转为村委会、村其它经济组织或乡镇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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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保金3%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推荐: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国家在今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减税降费的措施,国家推出了减负政策,为了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确定了建设工程质保金降为3%,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资金的负担,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建设工程质保金3%到底是如何的呢
一、政策提出在2017年6月7日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推出新的降费措施,要求兑现全年为企业减负万亿元的承诺。会议确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二、政策解读根据新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如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及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等。
1、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缺陷责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3、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4、新办法对保证金的预留管理也有严格的规定。缺陷责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5、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6、对于预留保证金的比例,新办法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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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程序是怎样的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程序无法提供固定的参考依据,因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是很多的,流转方式不同,流转程序自然也不能一概而论。比如以出租方式进行流转,所谓的流转程序就是双方签订房屋所有权出租合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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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建设工程担保有哪几种?各类担保有何具体规定?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担保包括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建设工程担保有关具体规定如下:(
1)投标人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一般不短于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28天;(
2)承包商履约担保实行差额担保,即履约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中标价与标底(无标底时采用最高投标限价)的差额,且不得低于中标价的10%;采用最低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1-
A法、1-
B法或二次平均法定标的工程,履约担保的金额还不得低于中标价的15%。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即工程约定的施工工期天数加30天至180天;(
3)承包商履约担保采用差额担保后,业主支付担保的金额可不作调整,即采用最低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1-A法、1-
B法或二次平均法定标的工程,支付保函金额为中标价的15%;采用抽签法和综合评估法定标的工程,支付保函金额为中标价的10%.业主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4)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决定。如果合同一方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其本身也必须向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5)工程担保必须采用银行、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的保函。合同双方不得在工程担保有效期内解除担保;(
6)招标人应当将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保函原件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统一保管并监督其履行,并凭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保函原件收取回执向主管部门申办施工许可证;提交保函时,应当同时提交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原件、施工合同原件,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查验后予以返还;保函格式应当采用公示的示范文本;(
7)被担保人在履行完毕相应保函中担保的合同义务后,方可凭相关证明材料(业主凭承包商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情况证明等材料;承包商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等材料)到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领回保函原件并办理撤保手续;(
8)如果在工程建设期间发生保函索赔事件的,索赔方应当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有关索赔的规定,凭相关索赔证明文件的副本到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换回对方的保函原件,然后再凭保函原件向相应的担保人索赔;(
9)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直接发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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