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是合法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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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大家肯定都有自己的家,我们的家是属于我们个人的私有财产,但是房子下面的土地我们拥有的只是使用权,对于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就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股东可以是用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所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出资是合法的。那么承租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是合法的吗?
承租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是合法的吗?

我们大家肯定都有自己的家,我们的家是属于我们个人的私有财产,但是房子下面的土地我们拥有的只是使用权,对于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就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股东可以是用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所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出资是合法的。那么承租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是合法的吗?

一、承租的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合法的吗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是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所以用土地的使用权入股是合法的,不违法公司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条件

1、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在中国,土地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础,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因此,任何企业或公司对土地的占有都不是所有者的占有,而是使用者的占有,企业或公司对土地享有的权利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当企业以土地出资的时候,所出资的标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实质上就是使用权从出资者向公司的转让,而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能够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如果集体组织欲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则必须首先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用的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再从国家手里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然后,才能进行有效的投资。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在中国,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前者为各种社会组织基于其特定的社会职能从国家那里无偿取得,后者则是以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而有偿取得。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土地使用者营利性的投资行为,因而只能以有偿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只能由原使用人自己使用,而不能用于对外投资。

三、如何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底价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的实质是土地出让底价,即土地招标、拍卖时政府确定的招标、拍卖土地的最低控制价格,亦称标底或底标价格。是拟出让土地政府所能接受的最低控制价格;主要根据土地出让年限、用途、地产市场行情、政府产业政策、开发商竞投心态等确定的待出让宗地的地价;它是政府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时最重要的参考价格。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是由政府内部掌握,严格保密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的确定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土地招标、拍卖能否顺利进行。政府制定招标、拍卖底价时,应充分考虑开发商利益和政府的产业政策。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具有以下特点:

1、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是政府出让具体地块的最低控制价格,是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谈判时最重要的参考价格。

由于政府垄断了土地供应量,土地供应量大小和供应价格高低是作为政府调节市场的一种手段,为了进行有效的调控,底价必须由政府确定。

2、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底价应依据评估地价确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标的价款巨大,由于土地市场的特殊性,土地价格一般人难以判别,为避免政府收益受损,了解土地正常价格,必须由专门的评估师进行土地评估。

3、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由政府确定。

招标拍卖底价与一般评估地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评估地价是由估价人员依据对土地市场的判断,出具的待估宗地可能的公开市场价格,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则是由政府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充分考虑政府产业政策和地价政策等因素综合确定。

对于承租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是合法的吗的问题我们国家规定的是非常的明确的,对于这个问题在我们国家的公司法当中就可以找到相应的答案。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权都是指在股东方面的事情,我们国家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的方式在法律上是承认的,所以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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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入股合法吗?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是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所以用土地的使用权入股是合法的,不违法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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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在中国,土地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础,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因此,任何企业或公司对土地的占有都不是所有者的占有,而是使用者的占有,企业或公司对土地享有的权利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当企业以土地出资的时候,所出资的标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实质上就是使用权从出资者向公司的转让,而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能够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如果集体组织欲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则必须首先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用的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再从国家手里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然后,才能进行有效的投资。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在中国,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前者为各种社会组织基于其特定的社会职能从国家那里无偿取得,后者则是以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而有偿取得。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土地使用者营利性的投资行为,因而只能以有偿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只能由原使用人自己使用,而不能用于对外投资。
4、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因使用者的经营行为,土地使用权经常会背负如抵押权之类的权利负担,这种土地使用权不仅在权利的行使和处置上受到法律和抵押权人等其他权利人的限制,而且因其可能被其他权利人追索而在财产价值上发生贬损,甚至完全失去投资的价值。这种存在权利瑕疵的权利如用于出资,将使投资者或股东的出资变得不实,违反公司法所确定的资本确定原则,在内部会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在外部则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出资的土地不应背负权利的负担,而且,在出资之后,出资人亦应继续承担免除土地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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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在中国,土地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础,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因此,任何企业或公司对土地的占有都不是所有者的占有,而是使用者的占有,企业或公司对土地享有的权利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当企业以土地出资的时候,所出资的标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实质上就是使用权从出资者向公司的转让,而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能够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如果集体组织欲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则必须首先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用的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再从国家手里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然后,才能进行有效的投资。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在中国,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前者为各种社会组织基于其特定的社会职能从国家那里无偿取得,后者则是以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而有偿取得。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土地使用者营利性的投资行为,因而只能以有偿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只能由原使用人自己使用,而不能用于对外投资。
4、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因使用者的经营行为,土地使用权经常会背负如抵押权之类的权利负担,这种土地使用权不仅在权利的行使和处置上受到法律和抵押权人等其他权利人的限制,而且因其可能被其他权利人追索而在财产价值上发生贬损,甚至完全失去投资的价值。这种存在权利瑕疵的权利如用于出资,将使投资者或股东的出资变得不实,违反公司法所确定的资本确定原则,在内部会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在外部则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出资的土地不应背负权利的负担,而且,在出资之后,出资人亦应继续承担免除土地负担的义务。
我大伯承包了许多的土地,打算搞种植,我想入股参与进去,我来了解一下农户土地入股承包法有什么规定呢?
[律师回复] 所谓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是指农民将土地的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或组成股份公司或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分析称,通过这项改革可以同时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益,有利于发展规模化农业生产,以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可谓一举多得。
2015年初,农业部决定在江苏省武进区和山东省青州市等7个地区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2016年,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等“三权”分置的顶层文件出台,使土地经营权入股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焦点。7个试点县(市、区)培育了一批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龙头企业、合作社,探索了试点工作的推进机制,形成了入股主体的联结机制,建立了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取得了良好的阶段性成果。据农业部介绍,目前土地入股发展产业化经营的主要方式有三种,分别是土地入股农民合作社、土地入股公司以及土地入股合作社再入股公司。而对于收益分配,现在绝大多数地区采用了“保底+分红”的分配方式。以青州市试点的一家合作社为例,农民以土地入股加入合作社后,土地由合作社统一经营从事蔬菜种植,而入股的农民既可以得到土地流转费用,也能得到盈余分红。
另外,也有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或者非公司制的股份合作农业项目,农民不一定有保底收益,而是直接实行按股分红、按股分享销售收入。
多位专家表示,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远比单纯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复杂。即将进入总结阶段的这一轮试点同样暴露出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未来要及时对此开展风险控制的政策制度设计。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表示,入股后在农业企业的经营上,农民的意见很容易出现分歧,而在管理者方面,具备市场头脑与经营素质的农民数量也很有限,这些都是目前面临的实际问题。此外,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共担机制建立了,但利益共享未必做得到。所以,现在各地探索的保底加分红做法值得推广。
此外,农民用土地经营权入股企业能占多少股份仍需双方充分协商,因此专家还建议,未来一定要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土地经营权与企业原有资产的比价问题。同时还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设立入股保险、风险保障金等救济机制等。
这一轮试点的经验对于修改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入股这一流转方式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中被提及过,但并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做实质内涵界定。而无论是物权法还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均未对土地经营权做出严格的限定,土地经营权概念更多地存在于政策文件和理论探讨中。
专家表示,尤其目前正在推进“三权”分置理论改革,为了降低农户失地风险,目前农民土地入股需要在农户保留承包权的基础上,让渡一定期限内承包地的经营权,这都需要进行法律技术的转化。今年即将推出的完善“三权”分置的多项办法和措施,也需将农地入股的问题考虑在内,要对农民土地入股后包括耕作、收益以及其他衍生的多重经营性权益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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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的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合法的吗?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是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所以用土地的使用权入股是合法的,不违法公司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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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怎么入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怎么入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合法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入股后,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由村里所有变为国有控股公司所有这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所有权肯定变成公司所有,入股后即成为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只是这一部分股权不得转让。《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第四条第三款中“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在公司法理上,国有资产与其他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国家以国有资产出资为对价取得股权,与其他股东一样,其出资的国有资产当然要归属于公司。——所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后也一样,性质上都是公司股份,也属于公司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精神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郊区土地开发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京政农〔1993〕83号)的有关规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但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并按国家有关政策交纳土地使用费(税)。”
3、土地性质是否变化。这个肯定不会变化。因为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必须经过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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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有哪些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有什么条件
1、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在中国,土地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础,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因此,任何企业或公司对土地的占有都不是所有者的占有,而是使用者的占有,企业或公司对土地享有的权利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当企业以土地出资的时候,所出资的标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实质上就是使用权从出资者向公司的转让,而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能够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如果集体组织欲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则必须首先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用的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再从国家手里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然后,才能进行有效的投资。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在中国,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前者为各种社会组织基于其特定的社会职能从国家那里无偿取得,后者则是以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而有偿取得。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土地使用者营利性的投资行为,因而只能以有偿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只能由原使用人自己使用,而不能用于对外投资。
4、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因使用者的经营行为,土地使用权经常会背负如抵押权之类的权利负担,这种土地使用权不仅在权利的行使和处置上受到法律和抵押权人等其他权利人的限制,而且因其可能被其他权利人追索而在财产价值上发生贬损,甚至完全失去投资的价值。这种存在权利瑕疵的权利如用于出资,将使投资者或股东的出资变得不实,违反公司法所确定的资本确定原则,在内部会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在外部则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出资的土地不应背负权利的负担,而且,在出资之后,出资人亦应继续承担免除土地负担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履行方式
如同一般财产出资的要求一样,交付亦为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基本要求。土地的交付即为对土地的占有和控制的转移,只有公司实际的占有和控制土地并进而利用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实际价值才能得以实现。
同时,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不仅需要交付,而且还需采取法定的权利移转形式。土地,是典型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是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形式,按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应采取公示的方式,即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只有经过登记,公司才能取得真正的、完整的、排他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人也才是完全履行了其出资的义务。
交付和产权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出资行为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交付的价值在于对土地的利用,产权登记的价值则在于权属的认定和法律风险的防范。实践中,只实际交付土地而未办产权登记或只办理了产权登记而未实际交付土地的情况相当普遍,它们都属于出资义务的部分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未交付土地意味着出资人对公司财产的占有,损害着公司的财产利益。未办产权登记则意味着出资人对土地权利的保留、公司对土地的占有和利用缺少法律的效力以及随时有可被追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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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是否合法?
在现代社会,大家如果手头上有一定的充分自由资金的话,都会选择一种投资方式,比如说投资入股,投资入股的话,是可以使用多种方式,并不仅仅包括货币的方式,那么租赁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是否合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可以使用土地的使用权来进行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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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该怎样办理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合法性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入股后,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由村里所有变为国有控股公司所有?
这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所有权肯定变成公司所有,入股后即成为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只是这一部分股权不得转让。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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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第四条第三款中“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在公司法理上,国有资产与其他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国家以国有资产出资为对价取得股权,与其他股东一样,其出资的国有资产当然要归属于公司。所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后也一样,性质上都是公司股份,也属于公司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精神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郊区土地开发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京政农〔1993〕83号)的有关规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
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但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并按国家有关政策交纳土地使用费(税)。”
3、土地性质是否变化。
这个肯定不会变化。因为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必须经过征收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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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可以吗
[律师回复] 下列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1)兴办乡镇企业。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乡镇企业;  
(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包括乡村级行政办公、文化科学、生产服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公益事业建设。此类项目可以使用本集体,也可以使用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  
(3)农村村民建住宅。包括回乡定居且户口已迁入或者有一方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建住宅。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建设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申请使用现有国有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这种情况,建设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2)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种情况,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后,以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过户转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2、住房屋转让的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转让的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3、住房屋转让的申请,已经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转让给前款第2项规定以外的受让人的,应当在依法办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手续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出租土地的土地使用税是谁承担?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按照此规定,土地使用税应当由土地实际使用人缴纳。具体地讲:如果属于应税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单位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但是需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6号)规定: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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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入股的规定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入股的规定是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在中国,土地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础,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因此,任何企业或公司对土地的占有都不是所有者的占有,而是使用者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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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他人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由谁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租他人土地,是由承租人承担还是由出租人承担,这个问题应区分不同情况,实际上税法已经将此问题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合法纳税主体。该法条并没有直接定义什么叫使用土地,而根据法理的理解,出租行为是让渡财产使用权的行为,即它是对土地使用权力的让渡行为,而非直接对土地的使用行为。 根据上述分析,承租方才是真正的使用土地、占有土地的人;出租方把土地使用权让渡给承租方,自己就无法再使用土地、占有土地了;承租方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土地占用权,他才是土地占用权人。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曾明确重申: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在司法实践中,出租方和承租方要签订土地及房屋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可以明确约定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或者是承租方来进行承担。因为民事主体之间自愿签署的、且不违反法律的协议都是生效的,所以说法律也是允许出租方和承租方针对土地使用税来做一个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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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入股有没有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入股有没有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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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出租的土地使用税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按照此规定,土地使用税应当由土地实际使用人缴纳。具体地讲:如果属于应税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单位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但是需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6号)规定: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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