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案中哪些主体可以做行政诉讼的原告?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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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拆迁案中可以做行政诉讼的原告的主体有被拆迁房屋或者是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是承租人,其如果对于拆迁不满意的,除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外,还可以在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行政机关拆迁决定之日起的十五天之内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拆迁案中哪些主体可以做行政诉讼的原告?

一、拆迁案中哪些主体可以做行政诉讼的原告?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包括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营业性房屋的承租人、未经登记的建筑的实际所有人等。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4、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1、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机关决定拆迁的建筑的所有权人如果对于拆迁决议有异议,认为需要举行拆迁听证会的,可以由被拆迁人直接向作出拆迁决策的行政机关进行书面申请,然后由行政机关组织举行拆迁听证会,对于拆迁听证会的会议记录,行政机关应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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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布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发布拆迁公告必须要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在实施拆迁之前,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大房屋拆迁政策宣传力度,以获得被拆迁人的理解和支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安置补偿方式、制作单位和制作时间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
由此,拆迁法规对拆迁公告的发布程序和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拆迁公告的发布机关必须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公告的内容必须包含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安置补偿方案、制作单位和时间等具体内容,缺少上述要件,拆迁公告的法律效力则要受到影响;另外,根据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时间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的时间应当同时进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作出批准拆迁申请并在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立即向背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宣布拆迁人的拆迁申请许可已获批准,将拆迁决定的内容通过张贴公告、刊登么欧体、报纸等醒目形式向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单位公告。使被拆人了解其权利和义务。
当被确定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对拆迁公告内容不满意或认为拆迁公告内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能否对发布拆迁公告的机关采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撤销或改变?从拆迁公告的制作主体赫尔行为的性质来看,属于针对拆迁范围内不特定主体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的是较大范围内的广泛的对象,不是针对特定对象产生效力,如果居民认为该抽象行政行为侵犯了其自身或大多数人的利益,不能通过提起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诉讼来解决,合适的方式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予以撤销或改变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全面解决。因此,对于拆迁公告这种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被反复使用的抽象行政行为,向提起行政诉讼的,将会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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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行政诉讼被告是哪一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行政诉讼被告主体是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第25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由此可见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一下两个: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人民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此外,笔者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反悔的,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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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行政诉讼被告主体是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第25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由此可见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一下两个: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人民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此外,笔者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反悔的,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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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上的拆迁公告可以提起诉讼吗,拆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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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行政诉讼与拆迁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拆迁行政诉讼与拆迁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征收行政诉讼和征收行政复议作为两项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程序,二者必然是有所区别的。对于征收行政诉讼和征收行政复议的不同亦需加以重视并区别开来,以便于对症下药,合理合法地采取征收救济措施。以下五点便是两者的区别所在。

一,征收行政诉讼是人民对征收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的司法行为,属于外部所设置的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的制度,是对征收管理机关的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外部监督和制约征收行政复议是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所设置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和对依法行政职权进行监督的制度。

二,征收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实施两审终审制,具有严格、规范、全面并且收取诉讼费用的特点征收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依据《行政复议法》是一级复议制,具有及时、快捷、简便、不收费的特点。

三,征收行政诉讼目前只局限于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范围之内,对抽象性的文件不在受理之列征收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宽于征收行政诉讼,不仅受理对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异议,也包括一定为范围的抽象征收管理行为,如补偿标准的文件。

四,征收行政诉讼中,人民对征收管理行为是否适当只限于行政处罚这一块而行政复议机关可对征收管理机关的全部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至于抽象行为的审查,如地方政府有关征收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人民只在审理时考虑是否适用,而不能改变或撤销,复议机关则有权变更或撤销征收行政复议的审查权限大于征收行政诉讼的审查权限。其主要表现在针对不适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上。

五,征收行政复议的效力低于人民的裁判,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进入行政诉讼,而进入诉讼的征收纠纷则不能再进入复议。
拆迁行政诉讼和拆迁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拆迁行政诉讼和拆迁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征收行政诉讼和征收行政复议作为两项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程序,二者必然是有所区别的。对于征收行政诉讼和征收行政复议的不同亦需加以重视并区别开来,以便于对症下药,合理合法地采取征收救济措施。以下五点便是两者的区别所在。

一,征收行政诉讼是人民对征收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的司法行为,属于外部所设置的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的制度,是对征收管理机关的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外部监督和制约征收行政复议是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所设置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和对依法行政职权进行监督的制度。

二,征收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实施两审终审制,具有严格、规范、全面并且收取诉讼费用的特点征收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依据《行政复议法》是一级复议制,具有及时、快捷、简便、不收费的特点。

三,征收行政诉讼目前只局限于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范围之内,对抽象性的文件不在受理之列征收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宽于征收行政诉讼,不仅受理对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异议,也包括一定为范围的抽象征收管理行为,如补偿标准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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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征收行政复议的效力低于人民的裁判,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进入行政诉讼,而进入诉讼的征收纠纷则不能再进入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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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与被告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提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如果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上级复议后仍然不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讼。 有权提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讼。 有权提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提讼。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是被告;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 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 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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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应该如何选择原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提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如果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上级复议后仍然不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讼。 有权提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讼。 有权提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提讼。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是被告;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 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 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行政诉讼中被告是原告还是被告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提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如果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上级复议后仍然不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讼。 有权提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讼。 有权提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提讼。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是被告;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 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 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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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是如何认定的?
环境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是,只要被行政行为侵害到合法权益的公民或者是法人,以及其它组织都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如果被侵犯的公民已经死亡,那么作为死亡者的亲属也是可以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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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行政诉讼被告,原告,被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提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如果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上级复议后仍然不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讼。 有权提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讼。 有权提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提讼。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是被告;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 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 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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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公告可以提起诉讼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拆迁公告是否可以提讼 可以。拆迁公告是房屋拆迁或其他拆迁过程中,必须实施的行为,它是由拆迁管理部门对涉及拆迁事项,将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向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以广而告之的形式(一般以张贴或以报刊杂志刊登的方式)予以告知的行为。 当事人能否对拆迁公告提起行政诉讼,关键是看拆迁公告的事项是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法条将可诉的行政行为明确界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实际影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职权和职责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三个特点: (1)它是的职权或职责行为; (2)它涉及的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谓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这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具体明确的或可确定的; (3)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了实际影响。这里所称的实际影响,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直接指向并制约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的权利义务,也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结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 拆迁公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首先,拆迁公告的实施主体是拆迁管理部门,它是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为。 第二,拆迁公告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里指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第三,拆迁公告对拆迁关系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都将产生或已经产生实质的影响。 第四,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裁决,有时不能解决拆迁公告的所有问题。拆迁许可证、拆迁裁决有可能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拆迁公告是虚假的,或者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或者是其他违法或不客观不合理的情况,拆迁许可证或拆迁裁决,就不能解决拆迁公告违法的问题。 第五,拆迁公告,并不是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排除的非可诉行政行为之一。 拆迁公告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拆迁公告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怎么认定,如何认定行政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提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如果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上级复议后仍然不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讼。 有权提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讼。 有权提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提讼。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是被告;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 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 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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