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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商品不是用于自己消费,而是用于生产或销售的投诉(不含农民购买自用的生产资料);
2.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经济纠纷的投诉;
4.提不出被投诉者的名称、地址和必要证据的投诉;
5.司法、行政部门已受理的投诉;
6.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诉。
二、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管辖原则
消费者协会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
(一) 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
(二) 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三) 案情涉及两个市级协会辖区以上的,由省消费者协会处理;省消费者协会对已受理的投诉可以委托辖区内与案情有关联的任何消费者协会处理。
(四) 省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来信及网上投诉案件可以直接转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处理,对重大、疑难的投诉案件可以直接受理。
(五) 外籍消费者投诉国内经营者的,由被诉方所在地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省内消费者在上海、江苏、香港、澳门地区消费引发的争议,可以向消费者所在地消协投诉。
如今,很多消费者与经营者、销售者之间产生纠纷,基本都能马上想到自己可以通过向当地消费者协议进行投诉,从而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但结合上文的介绍,我们也发现,并不是所有发生与消费者与经营者、销售者之间的纠纷,消费者协议都是会受理的。也就意味着,消费者协会受理有关投诉,也有自己的范围限制。因此,就需要当事人区分清楚,找到恰当的纠纷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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