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伤旧伤复发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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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南京市工伤旧伤复发看病可以用工伤保险报销,工伤期间工资待遇为工伤员工仍然有底薪,单位依旧按月进行支付,同时还应当享受对应的工伤医疗待遇,或者其他所需费用的赔偿按照和单位协商的补偿为准。
南京市工伤旧伤复发怎么办

一、南京工伤旧伤复发怎么办

老工伤人员要是旧伤复发,看病也能用工伤保险报销了。苏州下发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进一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的通知,将老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纳入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于2009年1月起实施。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用人单位自愿申报。用人单位将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登记造册,填写《老工伤人员申报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统一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通知明确,老工伤人员对象与范围包括:2003年12月31日之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的 《工伤证》或《工伤认定决定书》,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现仍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由用人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已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单位支付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的工伤人员。 旧伤复发医疗费用范围为:工伤旧伤复发的治疗费用,职业病的继续治疗费用,安装假肢、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据介绍,老工伤人员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次月起发生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结付。老工伤人员治疗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单位填报《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并携带《老工伤人员申报表》、老工伤人员居民身份证、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及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票据原件和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老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提出,由单位向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苏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后,在定点配置机构按规定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结付

综上所述,南京市工伤旧伤复发看病可以用工伤保险报销,所以原来的工资待遇都是不变的,用人单位仍然按月支付相应的工资,同时受工伤员工在工伤鉴定之后,应当享受鉴定结果相应的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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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伤旧伤复发怎样鉴定?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成都市工伤旧伤复发怎样鉴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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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南京市老旧商品房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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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给予补贴。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房屋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也要按实际损失价值进行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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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伤旧伤复发怎么鉴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成都市工伤旧伤复发怎么鉴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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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伤旧伤复发怎么鉴定?
首先需要提供最初工伤时的相关材料,到有关机构请专门的专家认定是否是由于过去的工伤造成的复发。如果经过有关权威专家的认定,的确是过去工伤造成的复发,那么这时候依然是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来获取工伤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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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户口好么?怎么才有南京户口?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月3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南京市创新名城建设动员大会,会上发布了市委1号文件《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1月4日,南京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1号文件进行解读,我市出台10条政策措施,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
政策中提到:
调整优化落户政策,研究生以上学历及40岁以下的本科学历人才,凭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技术、技能型人才,凭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一、直接落户
新增:40岁内本科生及以上学历,先落户再就业。此前要求就业创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及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在南京就业创业即可落户。
1、人才落户: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南京、大学生村干部在南京工作、属于国家“”专家、有居住证在南京就业创业的、研究生在南京就业或创业的等11种情形;
2、投靠落户:投靠配偶、子女、父母等12种情形;
3、安置落户:南京士兵退伍、士兵退伍安置南京等4种情形;
4、军属落户:驻宁部队现役军人的家属随军、驻宁部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
5、运动员落户:退役运动员安置南京并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6、华侨落户:符合定居本市条件的华侨。
二、积分落户(没有以上情况的)
1、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2、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3、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4、累计积分达到100分(积分表格附在文末);
5、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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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伤旧伤复发如何鉴定?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成都市工伤旧伤复发如何鉴定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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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如何处理?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可以享受到单位的医疗费用报销还有停工留薪的待遇。发生工伤,单位应当承担赔偿,但是单位可以先寻找保险公司报销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费用,保险公司承担之外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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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南京市,失业保险金,在南京可以领吗
[律师回复]   在单位被辞退能领到失业保险金,到失业科领取失业金。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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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鉴定指南
[律师回复] 一、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有谁确认?
对于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二、市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鉴定指南
(一)受理条件(范围)
工伤人员在工伤医疗期终结之后,仍在原受伤单位工作,或在原工伤单位或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退休人员,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工伤旧伤复发鉴定须填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职工申请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旧伤复发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3、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4、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5、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三)办理时限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于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四)收费标准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五)办理政策依据
1、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75号);
2、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
3、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省人大第24号公告);
(六)领件须知经办人请持收件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办理邮递。
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的材料。
(七)受理部门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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