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员工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劳动工作纪律的情况被辞退的,是不需要赔偿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2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辞退的分类
1.过失性辞退
是指企业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辞退职工的行为。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过失性辞退主要有以下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性辞退
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辞退职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是否需要支付赔偿应当根据劳动者是否违约或者违法来认定,即劳动者自己的原因被辞退的不需要赔偿,但只要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就是需要进行合法的赔偿处理的,对于不支付赔偿的行为,用人单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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