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解除权的行使期间不等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时是一定事实状态即权利不行使的持续期间,它以该事实状态的发生为起算点;而诉讼时效的时,是一定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它以该权利的取得为起算点。
二者区别如下:
1、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形,其期间因法定事由是可以变动的;而除斥期间是固定不变的。
2、诉讼时效的届满仅导致胜诉权的消灭,而并不消灭权利本身;而除斥期间的届满则导致权利本身的消灭。
《民法典》(起施行)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督促解除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交易秩序的安全和稳定。当合同解除的事由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在行使解除权和要求对方当事人实际履行之间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但不管作何种选择,都应及时确定,不能久拖不决。如果超过一定期限不行使解除权,则应视为解除权消灭,否则会使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有损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
二、合同解除的时间
1、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损害赔偿的约定时,依其约定;无此约定时,则无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其起算点应为当事人约定的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期限届满的次日。
2、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目的而解除,一般无损害赔偿,但在因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当事人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等情况下,可能存在着损害赔偿。此类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其起算点为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次日,而非合同解除生效之时。
3、在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因此而解除时,债务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其起算点为违约责任成立的次日,而非合同解除生效之时。
合同双方如果对合同的签订存在一定的异议,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存在不正当的利益的、显失公示的等情况下,是可以协商解除合同的,但诉讼时效的具体情况应当基于法律上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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