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一房多卖谁是拥有权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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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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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如果卖家给一方办理了过户,另一方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先办理过户的一方所有。2、如果双方或者多方都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3、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也都没有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房屋归先占有房屋的一方所有。4、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并且都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子的,房子归已经先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方所有。
房主一房多卖谁是拥有权

一、一房多卖谁是拥有权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各个买家都有权利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即都有权要房子。然而房子只有一套,不可能多人同时购买,如果各个买家都要房子,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该按照以下顺序处理:

如果卖家给一方办理了过户,另一方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先办理过户的一方所有。

如果双方或者多方都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

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也都没有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房屋归先占有房屋的一方所有。

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并且都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子的,房子归已经先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方所有。

在司法实践中,一房多卖,房子的归属顺序大致为: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优先于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办理预告登记优先于已经交房的,已经交房的优先于已经申请过户的,已经申请过户的优先于已经网签或者预售备案的,已经网签或者预售备案优先于已经支付房款的,已经支付房款的优先于在先签订合同的。

二、遇到“一房多卖”后如何维权?有何法律依据?

我国早已为限制“一房多卖”这个行为,制定了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出现一房数卖的情况,受损的往往是买方。毕竟房屋只有一处,存在多个购买者的时候,最终也只能由一个购买者实际获得房屋所有权。那是不是其他的购房者就只能吃哑巴亏呢?其他购买者此时可以追究卖方的法律责任,要求解除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同时退还自己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因此遭受的损失也可以要求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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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
2.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约定工作内容为制造冰毒、假钞等。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3.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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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
2.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约定工作内容为制造冰毒、假钞等。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3.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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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拥有孩子的抚养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谁该拥有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解答如下, 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一、婚姻问题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按照法律规定判决考虑:
1、本着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
2、固定的居所。
3、相对稳定的收入。
4、抚养人有良好的道德及文化水平。
5、较小的孩子母亲抚养。
上述可以综合考虑,当然也要考虑不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孩子年满10周岁应当取得孩子的意见。
当然孩子是夫妻双方的孩子,无论孩子与谁生活,另一方均有给付抚养费用的义务,当然如果在今后的生活中因条件发生变化,另一方也可以向人民申请变更抚养关系,总之无论孩子与谁生活,只要对孩子成长有利建议双方协商处理。
二、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由谁抚养?
㈠、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①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②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③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④ 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㈡、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②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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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⑤ 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⑥ 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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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谁将拥有房产
房屋销售中,购房者在合同存明显瑕疵、违法或双方同意终止交易时,有权撤销合同并索赔。退房流程包括:购房者书面通知售房方退房,若因卖方过失导致退房,卖方承担损失(含贷款利率、定金利息、税费等),补偿按合同约定执行,不足可追偿,非卖方责任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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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共同拥有产权的二手房买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共同拥有产权的二手房买卖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的情况是几个朋友,或是几个亲戚,或是兄弟姐妹几个人共同拥有一处房产。当购房人遇到这样的二手房时就更应格外小心。
因为这类二手房是几人共同拥有的共有财产,所以任何一个人都无权单独处置共有的房产,不管这个人是否亲自掌握产权证和土地证。关键的问题是看是否所有的共有人一致同意转让该二手房,最好的方法是购房人应与所有共有人见面,了解一下具体情况。在以后就该二手房转让事宜的谈判中,应该要求所有的共有人给共有人的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
在转让协议签订时,所有的共有人都应当在协议上签字,如果有的共有人不能出席,应委托其指定的代理人代签,该代理可以是共同共有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但该授权委托书应该是经过公证或律师见证过的法律文件,该法律文件的原件应该附在合同后面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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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谁是业主
消费者可通过正式渠道向开发商提出退房意愿,若因开发商违约导致退房,其应承担贷款利息、首付利息、税费等经济损失,合同有赔偿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不足部分可追偿。非开发商责任退房无需赔偿。确认退房后15日内,开发商应全额退还消费者已付房款,负责解除与银行合同手续,期间代缴月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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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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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作为业主拥有什么法定的权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作为业主拥有哪些法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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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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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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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谁才是新房主
一房两卖时,依法确立首位有效购房合同的买家优先获得产权。未完成过户手续的买家亦有权益保障。交易双方应迅速办理合法手续以保护自身权益;生效合同方有权要求卖方履约交付房产,否则可依法律主张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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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附近有个福利院,里面有好多孩童,大部分都是身体有些残缺的,看着可怜,也是经常送些生活用品进去,希望能帮助点,但是最近我发现福利院附近经常有几个开摩托车的人来回转,是不是拐卖儿童的啊,我看很久了,就赶紧报警,果真是拐卖儿童的!想问下,他们就是属于拐卖儿童罪主体吧!这种一般判多少年啊
[律师回复] 您好,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所谓“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人。
  
(三)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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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朋友有一个房子,他已经很久没有居住了,现在打算把它卖掉。然后自己到那边去工作。买卖合同担保书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本担保协议(以下称“协议” )于 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
  1.作为委托人的 (以下称“甲方” )
  2.作为担保人的 宁德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 (下称“乙方” )在福安签署。
  鉴于以下缘由:
  1.甲方拟与 (下称“受益人” )签署关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的 (下称“合同” );
  2.甲方申请乙方为其开立上述合同项下以 为受益人,金额为 ,有效期自上述 生效之日起,期限 的 保函(下称“保函” ):
  兹乙方同意为甲方向受益人开具 保函。
  一、 在乙方开立保函之前,甲方必须:
  1.向乙方提供下经协议双方约定选用下列项反担保方式。
  
(1)经乙方认可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在甲方要求下正式向乙方签发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名单如下:
  
A、企业法人① ;
  
② ;
  
③ ;
  
④ ;
  
B、自然人及其财产共有人① ;
  
② ;
  
③ ;
  
④ ;
  
⑤ ;
  
(2)甲方按下列要求向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
  交纳时间:
  交纳方式:
  付款帐号:
  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A.在甲方到期未履行还款(《借款合同》项下)义务, (贷款方)要求乙方履行保证义务时,乙方无须征得甲方同意,有权直接从保证金款项内向 (贷款方)予以支付;
  B.甲方未按规定交纳担保费的,乙方有权直接在保证金款项内扣付;
  C.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在保证金款项内扣付甲方的应付款及违约金、赔偿金等;
  D.乙方有权监督并实施保证金的支付,拒付与担保内容无关的款项;
  E.保证金在合同执行完毕后,由乙方退还甲方。
  2.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的正本或经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证实为真实和完整的副本:
  
(1)甲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甲方的公司章程;
  
(3)甲方全体现任股东(董事)名单及签字样本。
  
(4)同意甲方签署本协议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5)甲方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及申请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6)抵押物的所有权证(若有抵押物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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