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二、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 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因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工伤,在赔偿问题上是比较特殊的,可以说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工伤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都要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但这些赔偿项目不是双份的。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社保部门的计算依据和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也不一样。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