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加班四小时工资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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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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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如果是在平常安排加班四个小时,则应当按照小时工资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2、但要是在周末安排加班四小时的话,要么单位之后安排进行补休,不然就需要按照小时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3、若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四小时的,即使日后单位安排了补休,也还是需要支付劳动者小时工资3倍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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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天加班四小时工资是多少

应按小时支付加班工资或者补休。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加班4小时的,应按同等时间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200%支付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4小时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300%支付工资报酬。

二、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五)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即月平均工作天数)明确规定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

要是知道,虽然我国允许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加点,但对于加班的时间也做出了相应的限制,并且也赋予了劳动者拒绝加班的权利。不过,劳动者也要清楚,在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况下,却是不得拒绝单位的加班要求。比如在出现自然灾害的时候,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做出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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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每天上班9个小时,这不是正常上班的工作时间。
  
二、“50分钟就算加班半个小时。。。。”,这要看我如下的说明:
  
1、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海市的规定,是按照“小时工时”计算的,即按“小时”为单位。没有细到您上述的这些情况。
  
2、象您这样所说的情况,完全是单位有权制订规定,但问题是,制订规定要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公告,告诉员工。
  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象您所说的“如果加班的话加50分钟就算加班半个小时。加个25分吧就不算加班。”这个规定,是否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公告过。这很关键。如是这样做了,公司就合法;如果没有这样做,公司就违法。
  
三、您说“基础工资600岗位450。。。。。960”。
  这又回复到第二条所讲的,“这两个加起来算是基本工资”这个规定,有没有经过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公告,如是的,这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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