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小区公共收益如何分配?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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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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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小区公共收益应当是由全体的业主来共同讨论如何分配。一般情况下都是平均的分配。公共利益指的是利用物业共同的部分所产生的收益,具体的利益部分的话,包括有利用公共区域或者物业共同的部分获取的广告费。
根据法律规定小区公共收益如何分配?

一、根据法律规定小区公共收益如何分配?

根据法律规定小区公共收益应当是由全体的业主来共同讨论如何分配。一般情况下都是平均的分配。公共收益是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有以下几种:

1、利用小区公共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交纳的停车费

2、利用公共区域或物业共用部分获取广告费;

3、利用公共区域或物业共用部分获取出租费

4、其他应当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收入。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

1、全体业主所有

小区公共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的停车费、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获取广告费如广告宣传栏产生的收益、小区内公共建筑如按规定出租业主共有的管理用房、活动房产生的收益等归全体业主所有。

2、部分业主所有

利用共用部分物业、设施获取广告费、出租费、残值等获取的收益,归部分业主所有。例如小区有二幢或二幢以上房屋时,某幢房屋产生的电梯广告费,归该幢房屋业主共同所有。

二、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关于加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利用住宅共用部分所得的收入,应纳入业主大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在每季度末予以结算(对结算时间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并于次月5日前纳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小区公共收益存入业主大会账户中“小区公共收益”科目,独立核算。“小区公共收益”科目细分为两种:

1、业主大会收益户

用于核算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收益,如公共区域的停车费、广告费等。

2、门牌幢收益户

用于核算属于“部分业主所有”的收益,如电梯、楼道广告费等,可将收益分摊到门牌幢。

在现实生活当中,小区内部的公共利益归属方面的问题应当是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因为很多的业主他们并不知道自己还能够获得这方面的权益,通常情况下利用公共设施所获得的,比如说广告的费用,就可以全体的业主来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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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收益分配比例 物业,业委会,维修基金
[律师回复] 关于实施统管理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经请示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同意现关问题通知:
、房产发企业注销、破产等原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简称资金系统)做项目楼盘造册核定物业企业服务范围由该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楼盘造册审核住宅所区(县)建委(房管局)核定范围并市住房资金管理区(县)管理部(简称区(县)管理部)办理关联手续
二、房屋所权转让已交纳维修资金应同办理户手续房屋受让应持维修资金户协议、房屋权属证书(未取提供房屋转让协议)、身份证、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房屋所区(县)管理部办理户手续
故提供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需由房屋转让、受让双场办理户手续业主本能场代理应携带业主本身份证、代理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办理
三、依催缴、追缴维修资金交款应持住宅所区(县)建委(房管局)具《协助交存告知单》区(县)管理部办理交款手续
四、业主委员申请划转维修资金前应同房产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资金系统所辖范围尚未交纳维修资金楼号、房号等楼盘造册补齐
本通知发布前维修资金已划转至业主委员专用账户由业主委员及户银行负责补齐楼盘造册
五、业主立经业主决议由业主委员银行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业主委员户申请划转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区(县)建委(房管局)核定业主委员所辖范围业主委员向住宅所区(县)管理部提申请区(县)管理部应具划转通知30工作内业主委员所辖范围内业主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委员专用账户
六、经业主同意业主委员变更维修资金户银行应向原业主委员户银行业主委员新户银行别提供业主相关决议
七、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委员专用账户相关业务按程序办理:
()业主首交纳维修资金及补交款、续交应直接业主委员户银行办理交款
手续户银行收款应具统格式票据;
(二)业主办理信息变更及户手续由业主直接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三)业主办理退款经业主委员盖章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四)业主委员办理维修资金使用经区(县)建委、房管局备案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经业主同意公共收益存入业主委员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经业主委员盖章由业主委员或物业服务企业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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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共益债务?共益债务与普通债务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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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务合同继续履行前已产生尚未支付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是否属于共益债务。破产法第42条规定,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共益债务是否包括债务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产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包括违约金等违约损害债务),存在理解上的分歧。
3、共益债务必须发生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可分为两大部分: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债务为破产债权;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发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不是属于破产债权。两者在具体所指的范围上存在差别。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极意味。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如为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履行双务合同等,更具积极意味。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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