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生效的6大条件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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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定金合同生效要具备以下几种条件,1、定金合同成立。2、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意思表示真实。4、定金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5、实际交付定金。6、主合同有效。
定金合同生效的6大条件都有哪些

一、定金合同生效的6大条件都有哪些

1、定金合同成立。定金合同成立是定金合同生效的前提,也是其必备要件之一。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时生效。

2、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任何合同的生效都要以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要件。定金合同的生效需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并预见其行为后果,具有完全的意思表示能力进行意思表示。

3、意思表示真实。定金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4、定金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合法的合同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定金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5、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定金给付人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定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定金给付义务。

6、主合同有效。定金担保合同是当事人为担保主合同的履行的从合同,定金担保合同的效力依存于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时,定金合同无效。但是定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定金合同的效力依其约定可以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

二、签订定金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一)严格审查主合同效力。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最好在签订定金合同时注意审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证所签订的定金从合同有效。

(二)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如果订立定金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而是采取的口头形式,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则不能确定定金合同的成立。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产生,要在交纳定金时合同双方应做出特别的书面约定,特别对违反主合同条款或补充合同条款如何处理定金做出约定。签订书面定金合同主要目的是避免定金合同纠纷发生,并且有利于纠纷发生后作为提供区分责任的依据,以有效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定金的数额必须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约定。

合同中对定金的具体数额的约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定金的数额约定应适宜。若约定过高,就有可能使得守约方获得的损害赔偿过分地高于其实际损失额。若约定过低,则起不到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总额的20%.法律明确规定给付定金数额的上限,在上限以内所确定的具体数额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定金的约定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则超过部分应视为无效。

(四)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时间期限。

合同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定金合同的最基本条款,在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时,必须明确、具体。

(五)预付款、违约金与定金不能混淆。

定金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同时它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

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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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债权转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债权转让的宽泛规定,给不法之徒造成了可乘之机,为在司法过程中使债权转让制度的适用与立法本意保持高度一致,有必要仔细研究债权转让的各种限制性规定,规范债权转让的条件及程序,使立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实现。
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都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都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 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第三 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都有什么
包括了: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 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 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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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 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 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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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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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自然延续“等于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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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留用,劳动者继续原劳动合同的约定付出劳动,领取报酬,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继续维系原来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在第16条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特别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继续维系原来的劳动关系,必须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将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虽然按原来的劳动合同履行,可因原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新劳动合同没有订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处于的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的状态。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不同于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书面劳动合同的保证。
2、续签劳动合同条款可“单方决定”?
【案例】
吴某毕业后在某汽车修理厂找到了一份工作,工厂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厂方拿来了一份打印好了的续签劳动合同通知让他签字。吴发现合同上的劳动强度比过去加大,可工资没有提高。吴某对此表示疑义。厂方态度强硬:“续签合同条款与原合同条款变动不大,不签字就走人”,“走人无补偿”。
【说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条款,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下确定,而不能由一方决定强加给另一方。
即使续签的合同条款沿用了原合同的条款,也有重新协商的必要。因为厂方的原因不能达成续签劳动合同的协议,吴某离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以《劳动合同法》第47条确定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3、倒签的劳动合同有“溯及力”?
【案例】
邹某和韩某等几名大学生毕业后应聘到某企业当技术员,入职后一干两年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继续留用他们在原岗位从事原来的工作,却没有与他们续签劳动合同。就这样,他们又干了将近一年。最近,企业才与他们补签劳动合同。而合同的起始日期,追订为一年前的老合同到期之日。
【说法】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其合同没有法律上的“溯及力”,劳动合同也是如此。倒签续订劳动合同不能免除《劳动合同法》第82条等确定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等期间,应续签没续签的法律责任。
4、续签劳动合同可“事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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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和来自家乡的几个姐妹,在某服装厂打工已经二个年头。二年前,她们在与厂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厂方曾在劳动合同中附有这样的条款:“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1个月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在此以后二年继续有效”,“双方未在合同到期前提出异议的,将视为本合同按照原合同条件自动续签二年”……她们不知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现在物价上涨,劳动力市场价格提高,她们想重新签劳动合同确定工资待遇。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终结。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续签就是在实施这一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社会在进步,生产在发展,劳动的条件、劳动者的待遇在提高,正如钱某等人所说,物价上涨,劳动力市场价格提高,劳动者的报酬等也有所变化。事先约定劳动合同延续,不合理也不合法。劳动合同到期,继续留用劳动者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5、续不续签劳动合同“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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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毕业后在某企业工作了近三年,该企业一般一年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因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等没有变化,企业认为续签没必要,除来该企业工作的
第一年,企业与他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
第二、
第三年就没办续签手续。由于房价贵,企业解决不了住房问题,他和他的女朋友成了“逃离北上广”一族。前不久提出辞职,单位准许,办理离职手续时,李某提出了没续签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问题。
【说法】
双倍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李某的要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应当支持”,劳动者也面临可能随时被解雇的风险。
6、续签是新合同的开始可规定“试用期”?
【案例】
张某是某企业的操作工,干活实在,刻苦好学,厂子实行技术革新,是厂里不可多得的生产骨干。实行合同制之后,厂方和他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厂方提出和他续签劳动合同,可劳资部门认为续签劳动合同是一个旧合同的结束,一个新合同的开始。既然是开始,就应当履行试用程序,规定试用期。张某对此表示疑义,请求厂领导否决此意见。
【说法】
续签不但是一个旧合同的结束,一个新合同的开始,更重要的是旧合同的延续。《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且《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既然张某过去已在本企业工作三年,厂方认为他是厂里不可多得的生产骨干,说明他早就已经结束了“试用”,用人单位就不应再考核再试用了,尤其是续签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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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续签劳动合同可“事先约定”?
【案例】
钱某和来自家乡的几个姐妹,在某服装厂打工已经二个年头。二年前,她们在与厂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厂方曾在劳动合同中附有这样的条款:“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1个月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在此以后二年继续有效”,“双方未在合同到期前提出异议的,将视为本合同按照原合同条件自动续签二年”……她们不知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现在物价上涨,劳动力市场价格提高,她们想重新签劳动合同确定工资待遇。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终结。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续签就是在实施这一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社会在进步,生产在发展,劳动的条件、劳动者的待遇在提高,正如钱某等人所说,物价上涨,劳动力市场价格提高,劳动者的报酬等也有所变化。事先约定劳动合同延续,不合理也不合法。劳动合同到期,继续留用劳动者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5、续不续签劳动合同“无所谓”?
【案例】
李某毕业后在某企业工作了近三年,该企业一般一年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因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等没有变化,企业认为续签没必要,除来该企业工作的
第一年,企业与他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
第二、
第三年就没办续签手续。由于房价贵,企业解决不了住房问题,他和他的女朋友成了“逃离北上广”一族。前不久提出辞职,单位准许,办理离职手续时,李某提出了没续签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问题。
【说法】
双倍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李某的要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应当支持”,劳动者也面临可能随时被解雇的风险。
6、续签是新合同的开始可规定“试用期”?
【案例】
张某是某企业的操作工,干活实在,刻苦好学,厂子实行技术革新,是厂里不可多得的生产骨干。实行合同制之后,厂方和他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厂方提出和他续签劳动合同,可劳资部门认为续签劳动合同是一个旧合同的结束,一个新合同的开始。既然是开始,就应当履行试用程序,规定试用期。张某对此表示疑义,请求厂领导否决此意见。
【说法】
续签不但是一个旧合同的结束,一个新合同的开始,更重要的是旧合同的延续。《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且《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既然张某过去已在本企业工作三年,厂方认为他是厂里不可多得的生产骨干,说明他早就已经结束了“试用”,用人单位就不应再考核再试用了,尤其是续签的劳动合同。
债权转让生效的基本条件都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生效的基本条件都有哪些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都包含了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都包含了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都包括了哪些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不同的规定。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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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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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不同的规定。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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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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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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