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基本常识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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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宅基地的基本常识有哪些?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一户的定义: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来判定的,也就是说,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

一、宅基地买卖问题:

本村的宅基地只能出售给本村村民,城镇户口、外村村民无权购买。但不能违反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也就是说未拥有宅基地的本村村民可以向村里申请一处宅基地。

另外:宅基地虽然不能出售给无权购买者,但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属于私人财产,可以出售给任何人,由于“房地一体”原则,购房者拥有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无权对该处宅基地的地上建筑进行翻建、维修,一旦房屋倒塌,地上建筑不复存在,宅基地将由村组织依法收回。

小结:

(1)同村村民(一户,无宅基地的前提下)可以购得本村的宅基地。

(2)城镇户口无权购买宅基地,但可以购得农村住房,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3)村民一旦出售宅基地,再次申请,不予批准新的宅基地。

一户人,可以一直继承本户拥有的宅基地。直至本户无人,宅基地有村组织收回。

若一户人拥有多出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一处宅基地进行继承,其余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私人财产,也能继续继承,但无权对地上建筑进行翻建、维修,一旦房屋倒塌,地上建筑不复存在,该处宅基地将由村组织收回。

小结:

(1)地上建筑属于私人财产,无论是否有资格拥有宅基地均可以继承。

(2)宅基地只能一户人继承,直至由村组织收回。

(3)拥有宅基地的一个重要权利就是对地上建筑的处置权,主要是翻建和维修,否则一旦地上建筑不在,村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

注意事项

涉及宅基地任何问题均要合理、合法的办理,这样才能保障我们的利益

宅基地使用权年限

宅基地分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应当有年限,不超过七十年;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无年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身体而获得的

二、什么是土地所有权

对于土地所有权,大家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土地归国家所有,国有土地可以出让使用权。任何一块土地的招标、挂牌、拍卖、转让都只是转让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通过任何一种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都是有年限限制的,并非永久使用。开发商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有偿方式获得的仅是这块地有时间期限的使用权,一旦土地使用期满,国家将收回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也就是说,一旦土地使用权到期,不仅国家要收回土地,而且土地上的建筑等物也归国家所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三、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省级地方立法。

注意事项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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