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羁押期间是否停发社保退休金?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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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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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羁押期间是会停发社保退休金的;一般是会等到犯罪人员服刑完成了之后才会进行恢复;如果是还要缴纳社保的话,那么也是需要停止支付社保,而且停交的期间也不会被计入年限。

犯罪羁押期间是否停发社保退休金?

一、犯罪羁押期间是否停发社保退休金

退休的企业员工一旦触犯法律,被定罪入刑的,在其服刑期间,退休费用将被予以暂时性停发。等到刑罚结束后,可以恢复发放。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时候,服刑结束后,恢复发放的退休费应当遵照其入狱前的退休费发放标准,即其在服刑期间不想有同等的退休费调整政策。在其刑满释放重获发放资格后,将享有此后的退休费调整制度。另外,其在服刑期间停发的部分,不予补发。

二、羁押期间社保可以交吗?

1、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下列行政、刑事处罚的,在单位停发工资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暂停缴纳社保。

(1)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2)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

(3)被羁押人员;

(4)被判处管制的人员;

(5)被判处拘役的人员;

(6)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  参保单位可凭有关资料到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封存手续。

2、符合下列情况的,可办理社保费补缴手续。

(1)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所在单位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后,可办理社保费补缴手续。

(2)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在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后,可办理社保费补缴手续。

(3)在职参保人员经核定被错判犯罪的,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补偿后,由职工申请,单位同意,可按规定办理社保费补缴手续。

3、在职参保人员在被管制、拘役或缓刑期间,不予办理离退休待遇核准手续。管制、拘役或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和现行计发办法核准其养老保险待遇。

4、在职参保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个人缴费退领手续,将其交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社保关系。

受开除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及自动离职的人员,工作年限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辞职、辞退的人员重新工作后,除去待业期间时间,其前后工龄或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的在职人员出国定居或者死亡,已经缴纳的社保费怎么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由职工原单位负社保经办工作的人员,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终止社保关系手续,按照个人缴费总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保费已纳入社保统筹,不予退还。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民只要犯了罪那么就会停止享受国家的任何待遇,包括自己的退休金也是不能获得的,但只会停发服刑的时间,只要一旦被释放也是可以获得的,所以,作为公民来说做任何事情都要想清楚,不然就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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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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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机关的侦查阶段
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局)在这个阶段的职责就是收集证据来证明犯罪的成立。期限要求:从犯罪嫌疑人逮捕起算侦查期限2个月。一般案件都可以在这个期限内侦查结束。如果在这个期限内不能完成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具备延长条件和办理相关手续后还可以再延长三次期限,
第一次可以延长1个月,
第二次可以延长2个月,
第三次可以延长2个月。侦查机关从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开始侦查到侦查阶段结束,最长办案时间是8月零7天。
二、检察院审查阶段
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后,要把案件的材料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在这个阶段要审查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条件。期限要求: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一般的案件在一个半月的期限内可以审查完毕。如果检察院在审查中认为案件存在问题,可以提出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仅限两次,每次一个月。每次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期限。检察院审查最长期限六个半月。
三、的审判阶段
检察院认为案件符合条件,要把案件移交审判。在这个阶段的职责就是从事实、定性、证据来判断检察院指控的案件是否成立,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决。期限要求: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些特殊案件经过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一般案件在两个半月能够审结。
具体的特殊情况:
1、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三个半月的审限内审结案件。
2、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九个半月的期限内审结案件。
3、如果被告人和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十日内提出上诉和抗诉,二审的审理期限要求与一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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