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首先定金合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只是确定购房意向,无论谁缴纳定金无所谓,只要缴纳定金时说清楚是买受人家属即可,不需要委托书,合同有效。其次缴纳定金者可以在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将买受人变更为其亲属任何一个人。当然,如果真正的买受人不承认缴纳定金的行为(毁约),那么缴纳定金的人就要履行定金合同,否则定金不退。
定金的数额属于合同意思自治的范畴,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同时,由于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实际交付定金才能成立的合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二、定金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定金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同时它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
1、从属性。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的一种,从属性质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2、实践性,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3、要式性,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一种惩罚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因此在签订定金合同时应注意审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证所签订的定金合同有效。
合同的代签人如果没有被代签当事人一方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此时如果代签人属于无权代理人的,此时代理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合同,但是如果是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此时合同有效,而代签人属于表见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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