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开荒地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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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农村地区开垦荒地之后农民可以依法获得承包权,也即开垦后的的土地所有权依旧属于集体组织。任何人在开垦并承包荒地之后,最长可以获得五十年的使用年限。
农村开荒地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一、农村开荒地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开荒者有权使用被开荒的土地,可以用来耕种,但不能用于建房。对于开荒地,一般是维持原有开荒者的使用权。但如果原有开荒者在开荒后又撂荒,后续的开荒者能否取得开荒地的使用权,要看前一个开荒者是否构成了撂荒的事实。如果种植一年生的作物,一直过了两年都没有人再打理,可以视为是撂荒。

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下: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3、《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十八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十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二、开垦荒山的果园征收有补偿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荒地在开垦之前必须要先当地的指定部门提出请求,在请求被批准后,那么可以依法获得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然后可以在一定年限内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若是在承包期内,开垦的荒地被征收了,此时也可以向其他类型的土地一样,获得相应的补偿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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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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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2、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向镇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4、政府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政府相关部门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7、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领取《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8.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9.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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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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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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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2、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向镇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4、政府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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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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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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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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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荒废宅基地新政策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口迁出农村、不再农村生活,已经不属于本集体成员。另外,农民在别处获得宅地基,原有宅基地也将有集体收回。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宅基地因常年失修坍塌了,如果超过两年宅基地没有恢复使用,宅基地将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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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村荒地建房有什么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农村建房办理的手续:

1、由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2、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向镇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4、政府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政府相关部门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7、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领取《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8.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9.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
10.建房户凭验收合格证,向国土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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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荒山上建房有哪些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农村建房办理的手续: 1、由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2、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向镇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4、政府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政府相关部门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7、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领取《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8.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9.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 10.建房户凭验收合格证,向国土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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