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交易买房没付款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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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买卖交易买房没付款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如果在合同当中没有约定已付款为合同成立的条件的,那么是否付款对于合同的效力并不会产生过多的影响,如果有约定的话,那么依照约定。

房屋买卖交易买房没付款是否有效?

一、房屋买卖交易买房没付款是否有效?

1、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以付款为合同成立或生效条件的,则是否付款对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要根据合同本身的内容来判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以付款为合同成立或生效条件,一方未付款,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3、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以付款为合同成立或生效条件,一方未付款,但主合同未全部履行或者未履行主要部分的,则主合同的不成立或者生效,没有法律效力。

办理过户需要带上以下这些资料才可以办理。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二、只有房屋预售合同能过户吗

1、房款已结清预售房

这种情况,虽然还未收房,但可以自由买卖,房主只需要将房屋买卖需求告知开发商,由开发商协助房主完成过户手续。这里有个问题需要注意,买你房子的人必须全款支付。

2、房款未结清预售房

如果购房者只是交了首付款,余款尚未结清,如果没有网签的话比较好办,直接找开发商协调,更名购买就好了;已经网签未申请贷款的预售房,先得申请撤销网签,然后再走预售对象变更手续,重签合同,也需要和开发商协调;已经网签并还贷中的预售房,还涉及到银行债务关系的转让,由于尚未交房,需要由开发商出面协调银行和购房者,办理预售房转让手续。

转让预售中的房子,并没有完成房屋权的转让,而实际上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转让。

1、全款买房的购房者转让预售房,实际上是转让债权,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开发商)的同意,但需要告知债务人开发商,否则无法完成转让。

2、非全款买房的购房者转让预售房,购房者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转让预售房必须征得开发商和银行(已完成贷款手续的情况下)的同意,否则无法完成转让。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要进行房屋买卖交易,首先是需要当事人关于房屋买卖达成一致,然后签订相关的协议。达成协议之后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比如说付款的义务,付款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也应当根据双方的约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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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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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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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7)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8)物管费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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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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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便是对房屋交易所的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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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房二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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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介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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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交易税费怎么收费
房屋交易税费是签订预售合同时需缴纳的税费。印花税:税率为1‰,买卖双方各0.5‰。公证费:费率为房款的3‰,计费前提为合同公证之时,缴纳人为买受人 律师费:费率为房款的2.5‰-4‰,计费前提为签署房屋预售合同时,缴纳人为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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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迟延交付房屋根据《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出卖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出卖人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出卖人通常会将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作为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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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房屋交付是出卖人将所建房屋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交付房屋关系质量验收、逾期责任、风险负担,双方对房屋质量及相关问题经常产生纠纷。目前国家对《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各项内容已作了明确规定,购房者必要时可以找律师协助,请建筑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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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后,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年月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签订房屋交接书】【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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