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试用期内不合格,用人单位想和员工解除劳务关系的流程,通知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并开具不合格证明,并和劳动者办理交接工作,还要转移员工的社保和档案,最后给劳动者结清其在本单位劳动所得。
一、试用期不合格辞退流程有哪些?
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试用期不合格辞退流程为:
1、向劳动者出具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2、通知劳动者被辞退了;
3、和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
4、把劳动者的档案和社保办理转移登记;
5、最后和劳动者结算工资就可以了。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39条规定了六种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的情形;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而且在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在实践中,企业经常用的就是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规定的,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关系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试用期内,员工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员工选择单位,单位同时也在观察员工是否能够胜任这项工作。如果员工不能胜任这份工作,作为单位也是可以主动和员工解除劳务关系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有证明能够证明员工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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