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不可以要求获得人身赔偿,这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法律制度。”
2、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赔偿的方式是财产赔偿,赔偿的义务人是致人损害的致害方
。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案件,包括因赔偿义务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二、怎么处理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一)肇事当事人须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经过,按现场处理民警预约的时间到大队事故中队办理有关手续。
(二)提供本方和对方维修车辆的保险委托手续。
(三)视事故损失情况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如属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和部分企业单位提供担保后,经主管领导或法人代表加签意见可减免保证金)。
(四)事故中队政务组办理车辆放行、交费、交纳保证金手续。
(五)带齐车损报告(经保险公司核定)、照片、维修发票、拖、停车费票据等,到经办民警处办理结案手续。
三、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一)肇事车方须知
1、如实诉述事故发生的全过程,按现场处理民警预约的时间到我队办理有关手续。
2、提供车辆保险委托手续。
3、提供伤者证件、本市区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经车辆经检验后办理放行手续。
4、须定期(按疗程)7天内向交警部门反应伤者治疗情况(凭医院证明)
5、伤者治愈出院后,凭出院证明书到调解组办理法医检验。
6、带齐医院结帐单据、法医鉴定书、出院证明书、车辆估损报告等前来办理结案手续。
(二)伤者须知(经鉴定属六-十级伤残的)
1、提供当事人(指受伤者)书面委托书。
2、提供委托人及受委托人(可用复印件)。
3、单位证明、工资证明、医院护理证明、交通费用票据、护理人员身份证明、工资证明。
4、经鉴定伤残(属一-五级)的伤者,需到当地政府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家庭供养证明并加盖印章,提供及被抚养人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
5、被抚养人当中如有丧失劳动能力或残疾者,须提供县以上专科医院证明材料,并办理公证手续。
若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并没有人员因为事故的发生而受伤,那么事故双方可能会选择私了的方式来处理事故。由于此时并没有人受伤,故此任意一方通常都不需要承担支付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若有一方的车辆被刮伤,则需要支付车辆维修等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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