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物资采购合同的管理措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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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耀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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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加强物资采购合同的管理措施概况为五点,首先要做好物资采购合同的审核,其次是实行物资采购合同的管理,然后就是加强物资采购合同的管理职能,也就是加强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接着是强化合同的监管,最后是制度合同管理的计划。
加强物资采购合同的管理措施有哪些?

一、加强物资采购合同的管理措施有哪些

1.做好物资采购合同审核

(1)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核。这是首要确认的问题,也是防止合同风险的有力措施。因为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资格直接关系到合同签订后是否有效、是否能真正履行的先决条件。应先要求对方出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代码证,还要对企业的生产资格进行审查。

(2)对合同标的物、数量、质量条款的审核。审查标的条款时,不仅要有货物名称,还须加上货物牌号、商标、型号、规格、品种、生产厂家等。数量条款中不要使用“包、箱、袋、捆、打”等国家没有计量标准的数量单位。质量标准条款中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写明标准名称、代号或编号。

(3)合同标的物交(提)货方式条款的审核。我国《合同法》对于买卖合同的动产标的物采用交付主义,即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如果采用送货的交货方式,那么货物在途中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如果采用自提方式,那么货物回途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所以,交(提)货方式条款中,作为产品买受方来说,尽量约定由对方送货的方式。

2.实行物资采购合同管理

在研究和建立合同管理模式时,要注意其可操作性,不脱离现状又不停留于现状,从现状向既定的目标过渡。力求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统一,理论性操作性与实际可操作性相统一,既满足现实应用的要求又为以后的发展留有余地。

在企业的对外经济合同中,应把所有的物资采购业务纳入合同管理,把主要注意力集中到提高企业整体效益上,对反映经济活力契约化水平的各项指标实行全额管理。主要包括以下要求:一是规范使用合同文本。二是实行合同全过程管理。三是运行业务合同化机制。

3. 加强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管理职能

合同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将合同管理渗透到业务中,全程监控、全程管理、整体把握,帮助解决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当好企业的卫士。实现法律风险全面、规范、动态管理,对风险的程度和范围进行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开展合同管理学习交流。举办合同管理信息简报,案例分析等,共享知识和经验。

4.强化物资采购合同的履行监管,堵塞管理漏洞

首先,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履行职责,避免因失职、渎职而承担管理上的责任;第二,如发现订单价格与框架协议价格约定不符,保留向供应商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第三、完善制订违约合同索赔管理制度,严格索赔的审核、审批权限,规范索赔流程操作,禁止擅自放弃追索权。

5. 制订物资采购合同管理计划

物资采购合同管理计划中必须要有相应的资料,如供应商的详细资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石油电子商务网络供应商成员证、准入证等),以及这个合同签订时的背景信息及物资供应战略等资料。

制定合同进度表,此表中应包括各类“作业活动”的描述以及检查点的确定,当要求交货期非常重要时,还要注明各类“作业活动”的完成日期。通过此表可使采购方能及时发现各种偏差并采取纠正措施。“作业活动”就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必须要进行的具体工作或一系列的相关工作,例如,设备组装、测试、包装、运输等。它需要持续的消耗时间来执行,而且需要使用资源。

合同质量计划,它是质量管理的原始文件。当采购风险不容忽视的物资时,如当采用新技术或使用新供应商时,购买方希望能够对质量管理施加影响。这样,大多数情况下就应该商定一个质量计划并将它纳入合同之中,成为合同项下的完成目标。

二、物资采购的风险有哪些

(一)采购外因型风险

1.意外风险。物资采购过程中由于自然、经济政策、价格变动等因素所造成的意外风险。

2.价格风险。由于供应商操纵投标环境,在投标前相互串通,有意抬高价格,使采购单位蒙受损失。

3.采购质量风险。由于供应商提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要求,给用户在经济、技术、人身安全、产品声誉等方面造成损害;

4,技术进步风险。采购物资由于新项目开发周期缩短,如计算机新型机不断出现,更新周期愈来愈短,刚刚购进了大批计算机设备,但因信息技术发展,所采购的设备已经被淘汰或使用效率低下。

5.合同欺诈风险。以虚假的合同主体身份与他人订立合同接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预付款、担保财产后逃之夭夭。

(二)采购内因型风险

1.采购计划风险。由于在采购过程中各种增加支出因素的存在,使完成一项采购活动所需的最终采购支出比预期的采购支出有所增加,所以采购面临增加支出的风险,主要表现在编制的采购计划不合理,使采购过程中缺乏合理的依据,不按实际需求安排采购或随意超计划采购。

2..质量不符风险。质量不符是指供应商提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采购企业质量的标准或采购合同的要求,物资质量不符存在的风险取决于供应商,同时也取决于采购单位内部。物资验收人员对物资的质量验收工作不重视,或技术不强,对质量检验工作和基本理论知识理解不到位等,都有能造成物资质量低下。物资检验仪器的操作方法不当或检测设备失效,引起物资质量误判,造成质量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风险。未按规定的检验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物资检测,使物资检验不及时、不准确,对不合格的物资未进行标识,若物资标识于实际不符,将导致不合格品验收入库,造成物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风险。

3.合同及预付款风险。合同风险是指因为供应商及采购方的各种原因,导致采购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给用户造成损失的风险。影响合同风险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供应商以虚假的合同主体身份与他人订立合同,以伪造、假冒、作废的票据或其他假产权证明作为合同担保。供货方本身是"皮包公司",将骗来的合同转手倒卖,从中牟利,而采购所需的物资则无法保证。供应商设置合同陷阱无故中止合同,违反合同规定,出现终止采购退款难、采购质量难保证、虚假承诺难兑现、采购变更难履约、携款逃逸难追款等风险。采购人员对采购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导致无法识别采购合同中存在的风险,无法有效利用的合同条款规避风险。合同范本乱紊,采购所签订的合同未以范本为准,使合同的内容不规范、不完善、不合理,导致合同产生法律纠纷的风险。

只有做好物资采购合同的管理,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利益。要做好管理首先要明确可能存在的问题,这样才能对症下药。可能存在的风险有意外风险,即政策、或自然等因素造成的风险,合同风险就是合同的不规范导致对方的欺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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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处理规定:
  (1)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作改正,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对企业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并经责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为予以“曝光”;
  (3)公告后经再次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4)整顿期满,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表明该生产者已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者采取上述行政处理措施,并不影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其给予应有的处罚。比如,如果被检查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标准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时,应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没收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以依法定程序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1)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化妆品、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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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是消费者、有关社会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包括群众投诉、举报的假冒伪劣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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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lt;民事诉讼法gt;第22章的规定,中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lt;民事诉讼法gt;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以上是关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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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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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警察局工作,前几天接到一个案子,因为有相关公民人身安全受到威胁需要对他采取强制措施,我领导申请了强制措施已经被批准了,我就想问问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书下来后,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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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1)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
(2)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3)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处置财物。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用、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等。
3、进入住宅、场所。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危险,非进入住宅、场所不能实施救护或不能制止危害行为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进入该住宅、场所采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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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采购产品质量不合格措施有哪些?
处罚采购产品质量不合格措施有会被责令停止销售;再者就是要没收违法所得到的所有产品;而且还要处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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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怎样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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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违约怎样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是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也是最常用的一种方式。那么怎样采取补救措施呢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二、合同违约采取补救措施要注意什么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当然,这样的选择权也不是没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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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研当地市场的政策信息。比如当地市场的准入条件和障碍、文化和劳工组织、主要利益相关者及沟通渠道。2、建立自身良好的信誉和交易记录,以公开透明的方式来进行交流。3、设置有效的企业文化管理体制,为双方企业的不同文化搭建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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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买受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主张减少价款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价款的减少数额应依标的物的瑕疵状况而定,原则上应为有瑕疵标的物的实价与无瑕疵之物的买价的差额。
2、主张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出卖人可规定相当期限,催告买受人于该期限内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表示。买受人于出卖人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解除合同表示的,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
2)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3)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4)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以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3、请求更换、修理,或者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属于种类物的,买受人亦可要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瑕疵的替代物。
4、主张损害赔偿标的物缺乏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或者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买受人因标的物瑕疵或者缺乏品质而遭受损失时,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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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购买方应采取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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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张减少价款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价款的减少数额应依标的物的瑕疵状况而定,原则上应为有瑕疵标的物的实价与无瑕疵之物的买价的差额。
2、主张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出卖人可规定相当期限,催告买受人于该期限内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表示。买受人于出卖人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解除合同表示的,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
2)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3)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4)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以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3、请求更换、修理,或者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属于种类物的,买受人亦可要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瑕疵的替代物。
4、主张损害赔偿标的物缺乏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或者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买受人因标的物瑕疵或者缺乏品质而遭受损失时,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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