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时违法强拆违反物权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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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征地违法强拆不是违反《物权法》,因为该法已经作废,违法强拆侵害公民财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造成公民财产受损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违法强拆公民房子已经涉嫌损坏财产罪。
征地时违法强拆违反物权法吗

一、征地违法强拆违反物权法吗?

《物权法》已经废止,违法强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赔偿费用支付方式】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违法强拆的法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征地时房屋被违法强拆怎么办?

征地时房屋被违法强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综上所述,征地违法强拆的行为是有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强拆的行为,也违反了国家关于土地征收方面的法律制度。如果在政府部门征地过程中房屋被违法强拆,被拆迁户可以直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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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的时候一定一定一定要提前做好准备。哪怕搞不懂晦涩的法律条文,哪怕不知道政府的工作流程,你也得知道对自己房屋的状况进行证据的保留,可以通过拍照和录像等方法记录下自己房屋原本的样子。另外一手准备是保存好拆迁人下发的所有文件,白纸黑字的记录都是日后维权的有利证据,你可以不必看懂,但保留一定要做。还有一点就是要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啊!房子!对普通人来讲是多么重要的事!怎么能随便就被人拆掉了呢?即便是要强制执行,也得走相应的程序和手续之后才能进行。最简单的问题是,不问清楚是谁因为什么要拆,就不要给他们拆掉你房子的机会!老百姓作为房屋所有人,完全有权利知道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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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多种多样,归纳以来表现在以下方面,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暴力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举报人控告人、绑架被拆迁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等,可能构成的刑法罪名有故意伤害罪、故意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侮辱罪、诽谤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报复陷害罪等等。
(二)暴力损毁财物、房屋方面: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方面:监管部门拒不查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接到报警不出警、迟出警、不立案、不惩处或随意出警滥用暴力等等,可能构成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等。
的程序
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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