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强拆合法建筑是否违法取决于法院是否依法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有关规定,对于司法强拆合法建筑的行为作出如下解释:
(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简言之,对于我国土地上因各种原因拒绝签约搬迁的所谓“钉子户”,只能由行政机关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直接强拆。
实践中,个别地方仅仅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甚至房屋征收范围公告的情况下就开始强拆房屋,还有的地方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后的审理过程中就将房屋强拆,这些都是明显违法的情形。
相对于城市而言,在农村征地项目中“先拆了再说”的情况更为多见。许多涉案土地都是在没有见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情况下就被推平,真正通过诉讼救济这一文书的案件反而不多见。无疑,这反映出个别地方依法行政的能力尚有较大提升空间。
一旦发生上述情况,被征收人将有权起诉当地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并选择通过获取补偿安置或者申请国家赔偿这两条路之一来解决问题。具体该如何选择,需要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案情和此前客观存在的补偿纠纷程度来加以判断。
而对于违法强拆的征收方及其工作人员,将会面临行政处分直至刑事责任的追究,其违法行为绝不会被“零成本”放过。
在征收拆迁范围内,对于法院未明确做出强制执行裁决的合法建筑,行政机关无权进行强制拆除,对于已被拆除的合法建筑,建筑所有人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等提起诉讼,依法进行维权;对于已作出强制执行裁决的合法建筑,建筑所有人有义务遵守法规,并不得进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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