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程序是怎样的?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程序不能一概而论,流转方式不同,操作流程也不一样,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2)农村房屋产权人转让、出租房产时,连带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3)乡村企业的兼并、改制过程中涉及集体土地转让、出租;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形式新办企业;
(5)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使用权合作的方式开发项目;
(6)经征用、补办为国有土地并输转让、出租;
(7)由于企业破产清算或债权债务因素,经司法裁定发生流转。推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利于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化,有利于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次流转的情形有哪些?
(一)未按首次流转合同的约定开发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土地使用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三)转让已设立抵押担保物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未告知受让人的;
(四)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五)超过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的;
(六)无建筑物的宅基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集体土地流转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在司法实践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包括村集体组织直接转让或者是出租土地使用权,村民转让或者出租个人房产,村集体以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作价入股等,所以流转程序需要根据流转方式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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