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伤认定书在哪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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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果要办理工伤认定书的话,首先要到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办理。一般来说,首先要对自己的工伤认定进行申请,申请通过之后,然后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
南京工伤认定书在哪办理?

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在申请工伤认定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属于下列情况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认定是需要进行申请的,在进行治疗时,应妥善保管好自己手中的病历本以及救治材料和一些其他的关键性证据。通过工伤认定之后,工伤部门就会下达工伤认定书。要求相应的部门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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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伤认定部门在哪里?
南京工伤认定部门在水西门大街,如果想要进行工伤认定或者是社保结算都可以到此地进行办理。工伤认定后再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赔偿。根据当地标准和实际应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辞职或解除合同的,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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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下七种情况都会被银行认定为二套房贷款的:
1、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
2、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
3、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购房
4、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
5、首次购房使用商业贷款,再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
6、婚前一方曾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贷款购房,但两人户口没有在一起
7、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一方再申请贷款购房。
被认定之后的影响有:银行在二套房认定上采取是二套方的认定方面采取是“认房又认贷”模式。一旦被银行认定为二套房的话,首付比例将会有之前30提高到60贷款利率也会提高1.1倍甚至在一些城市银行暂停发放二套房贷款。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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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工伤认定细则为哪些?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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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申请经济适用房上市确认书需要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有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了本市的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仅确定一个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  
2、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以下;  
3、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4、本市他处无住房。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四)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申购办法按照《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文件规定执行。  据了解,由于我市现执行的750元/月人的住房保障收入线控制标准已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因此,将此控制标准提高到1000元/月人,从而扩大保障范围,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标准调整后,对现行城市低保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和低收入无住房的,享受廉租住房租赁全额补贴,在市场上租赁满三年且经过房屋租赁部门登记备案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预计此次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条件和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后,将新增约1.4万户家庭可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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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南京如何认定二套房?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目前在南京如何认定二套房,在南京贷款购买第二套房的条件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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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在南京上学南京工作,上周哥哥因为在外跑业务的时候被车撞伤,现在正在医院治疗,他打算申请工伤认定,我就想帮他咨询一下南京市工伤认定情况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南京市职工工伤
  认定工作程序(试行)
  
一、工伤范围
   按《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办法》、《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
   按照工伤保险属地管理的原则,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不含五县),发生职工因工负伤、死亡或职业病,均应按规定申报:
  
(一) 申报要求
   自工伤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企业应当在15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申请工伤认定。逾期不报告的,由企业负责按规定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工伤认定须报人事部门审批。
  区属企业申请工伤认定,需在规定时间内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填写的申报表,要求情况表述正确、完整、清楚。字迹工整、清晰,有关材料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 申报工伤需附以下有关材料
   1.《南京市职工工伤(亡)、职业病申报表》;
   2.《劳动合同》
   3.现场见证人证明、当事人自诉、职业病详细经过的内容;
   4.医疗机构的伤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书、职业病证、身份证的复印件;
   5.属“工作紧张”的,企业需提供有关加班加点或超负荷工作的证明材料;
   6.属“因公外出”的,企业需提供有关因公外出材料,如派出原因、地点、时间、往返路线等;
   7.属“履行职责”的“抢救、救灾、救人”等情形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有权认定“见义勇为”行为的部门、企业保卫部门的文书性证明;
   8.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赔偿协议书;属“交通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文书性证明文件;属“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职工上下班正常行驶路线、交通方式的情况说明;
   9.属“因公外出期间或在抢救救灾中失踪”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结论(复印件);
   10.如伤者系借用人员或实习学生的,需提供借用协议书、合同书,或企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与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签订的实习协议书(复印件);
   11.其他能够证明情况的材料。
  
三、受理与认定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工伤的认定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对不符合申报工伤认定条件的,经研究后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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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南京如何认定二套房
目前南京对于二套房的认定标准是,在购房所在地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查到当事人已经有一套房子,购买第二套房时,查到当事人之前利用贷款已经买过一套房,或者通过其他形式的调查确认当事人有房子的,再买房子都算第二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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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大学是在南京那边上的,工作了也是在那边的,现在刚工作了没有多长时间,结果上班的过程中受伤了,现在需要工伤认定,请问南京工伤认定资料需要什么
[律师回复] 工伤认定申报所需材料
1.《南京市职工工伤(亡)、职业病申报表》;
2.《劳动合同》
3.现场见证人证明、当事人自诉、职业病详细经过的内容;
4.医疗机构的伤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书、职业病证、身份证的复印件;
5.属“工作紧张”的,企业需提供有关加班加点或超负荷工作的证明材料;
6.属“因公外出”的,企业需提供有关因公外出材料,如派出原因、地点、时间、往返路线等;
7.属“履行职责”的“抢救、救灾、救人”等情形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有权认定“见义勇为”行为的部门、企业保卫部门的文书性证明;
8.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赔偿协议书;属“交通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文书性证明文件;属“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职工上下班正常行驶路线、交通方式的情况说明;
9.属“因公外出期间或在抢救救灾中失踪”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结论(复印件);
10.如伤者系借用人员或实习学生的,需提供借用协议书、合同书,或企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与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签订的实习协议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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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能够证明情况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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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南京户口可以买几套房?
南京户口买房需要看具体情况,分为家庭和单身两种形式,以家庭为单位最多买两套,单身的最多买一套,我国现在各地区买房都有自己的限购政策,在哪里买就需要符合当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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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父在家里一直没事,前段时间叔叔带他去南京工地上工作,说是轻松不累,工资还高。前几天叔叔打电话回来说伯父不小心被砸伤了,请问南京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第九条 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
工伤认定依法更正后,原告不申请撤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原工伤认定时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我一个朋友因为犯了偷盗罪,现在被起诉了。但是他认罪态度积极,想要问一下认罪认罚南京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上诉就是认罪认罚南京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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