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修缮引起的物业纠纷该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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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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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修缮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但是物业公司有管理的义务,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缮,物业公司有义务通知开发商进行维修,超出保修期则由物业公司从维修基金中支付,因此产生的纠纷,可以申请上级管理部门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维权。
房屋修缮引起的物业纠纷该如何处理?

一、房屋修缮引起的物业纠纷该如何处理?

根据物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应当由物业公司负责,如果物业公司不承担维修义务或者通知开发商维修义务,产生纠纷后业主有权拒绝交纳物业费,并通过司法程序向物业管理部门的上级机关投诉申请仲裁,对于裁决结论不服的,还可以选择向管辖权所在地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小区的物业公司在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同时,不仅肩负着管理小区卫生、维护小区秩序等责任,而且对小区内的一些建筑物还负有维修的义务。建筑物根据所有权的归属可以分为公共部位和专有部位。根据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物业公司的维修养护义务是指合同约定的对小区建筑物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比如电梯的维保、年检等。

合同未约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按规定动用维修资金维修。对于小区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即各业主享有私人所有权的部分,不包括在物业公司的维修义务范围内。

单个业主可以委托物业公司对自己所有的小区建筑物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二、物业公司的义务和权利包括哪些?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1、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对产权人委托管理的房屋、设施及其公共部位进行维护、修缮,承担居住小区及小区内物业的保安、防火、绿化维护、清扫保洁以及产权人和使用人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务;

2、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4、接受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及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

5、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二)、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主要有: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2、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3、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4、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5、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

6、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7、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综上所述,业主和物业公司因为修缮房屋产生纠纷,可以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中物业需要履行的责任条款进行确定,如果属于物业管理责任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不属于物业管理责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形式达成共识,还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解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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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经鉴定,漏水因房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引起,在保修期内,受损害业主可要求开发商对房屋漏水进行维修,并赔偿业主因此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正常使用条件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不低于8年。

二,如果楼上业主确因装修或铺设水管造成楼下业主漏水,楼上住户应及时查找漏水原因并进行维修,还应当就其不当行为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三,如果因房屋建筑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漏水,楼上、楼下业主应共同承担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市场收取的物业费包不包含修缮房屋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市场收取的物业费包不包含修缮房屋呢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费包括什么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法定的税费、物业服务成本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物业服务的成本一般包括下面的几个部分
1、负责管理的服务人员的工资薪酬、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一、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与用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用户的收入水平高低来确定,收费标准过高,用户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用户的支持,反之,收费标准过低,则物业管理公司赔本服务,这又违背市场规则。

三、优质优价,兼顾各方利益。所提供的服务档次越高,则收费标准越高,特约服务一般比公共服务的收费标准要高,对商业部门的收费比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一般要高。

四、微利原则。物业管理服务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余,否则服务项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赔本就越多。

五、公平原则。业部门需符合所有条件,方能收取相应的费用。物业费收取标准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二级收费标准0.7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收费标准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四级收费标准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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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缮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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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宅基地等级在祖父母名下,房屋本身可以由子女合法继承,宅基地只要没有被重新分配,且房屋不管现在有多么失修,只要存在,您就可以翻建。根据规定,建房的村民(或村民的继承人)需要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通过村民会议。之后拿着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证明、户籍证明、要盖房子的施工图或方案图、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去乡(镇)政府审批,拿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能安心的盖房了。但可能存在的问题是,您和您的父母一辈已经迁徙到农场,户口已经不在农村,已经不能够享用农村的宅基地了。只要原房产还在,虽然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房产是可以继承并继续使用的。第二个问题是,祖父母有二子二女,他们同样具有继承权,也就是您的叔叔和姑姑。如果他们仍然健在,仍然是本农业集体的成员,他们也可以直接继承该不动产,因此,您面临着析产问题,在没有析产之前,您不要轻易翻建房屋,以免再生波折,需要通过协商析产。如果他们也同样不属于本农业集体成员,也要通过协商析产,协商不动产的使用权。第三个问题,假如您的叔叔和姑姑同样迁徙了户口,宅基地多年荒芜,房屋早已坍塌,宅基地被重新分配,您就无法对原宅基地进行确权了。也就无法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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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如果迟迟不履行房屋维修义务如何解决?
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如果迟迟不履行房屋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拒付房屋租金。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支付租金和修缮房屋都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一方违反其中的一项义务,另一方可以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即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同时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据此,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不积极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承租人是可以拒付房屋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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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同一个合同产生的。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合同,即使在事实上密切关系,也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承租人为保养租赁房屋曾支付过一定的维修费用,为了要求返还费用而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返还租赁房屋,这显然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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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场地和修、用并存的限制;
(二)拆卸、修补与原有结构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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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证或者越级承担房屋修缮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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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责任应该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维修责任。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往往隐藏在其他事项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其实维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缮、装修后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应全盘考虑,具体分析:
(一)房屋修缮责任
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从律师角度认为,应将”承租人过错”进行列举,明确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中,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二)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
(三)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
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3、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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