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施工备案合同要求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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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施工备案已经取消。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到一起办理了,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要在确定了中标人之日起半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上传施工备案合同要求吗

一、上传施工备案合同有要求吗?

已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第(八)项

1、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

2、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去哪个法院?

1、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由建筑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管辖地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合同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中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所有权确认、买卖、互易、赠与、租赁、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案件标的物与不动产有直接联系的诉讼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构成不动产,但该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间有着本质区别。

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现在已经取消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手续,但是必须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递交施工招标投标的书面报告,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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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因此仲裁条款作为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同意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其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如下: 1、仲裁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 仲裁条款是指直接订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同意将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争议后较难达成解决争议的仲裁协议之习惯,故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往往是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即以书面条款形成。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对解决合同争议的选择性仲裁条款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 2.仲裁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条款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一致表示和共同愿望。这是仲裁协议成立的前提。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事项,即通过仲裁来解决什么争议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采用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即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作为仲裁事项,也可采用明确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其中一项或几项为仲裁事项。须注意的是,仲裁机构仅有权对仲裁条款中提及或明确的仲裁事项或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越权裁决部分可被撤销或被拒绝执行。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实行协议管辖,没有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在仲裁条款中要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仲裁。 3、仲裁条款必须无法定的无效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完备的仲裁条款应当具备书面形式、内容合法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无效仲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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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备案上传到哪里?
不需要上传施工合同备案了,我国现在已经实施取消施工合同备案的制度,不需要再办理备案的手续,但是还是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并且为了监督安全,将工程质量的安全监督手续与许可证一起合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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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政府文件。
中文名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提出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
提出起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性质
政府文件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让与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受让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
第四条
让与人应当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让与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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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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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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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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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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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否算强制措施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传唤是否算强制措施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传唤,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或者其他人发出传票,要求他们在接到通知后,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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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备案如何上传资料进行备案?
施工合同备案是不需要上传资料进行备案的。在我国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施工合同备案的任何条款,因为国务院办公厅的最新文件要求,各地应当取消施工合同的备案,简化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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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条款应具备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条款应具备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因此仲裁条款作为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同意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其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如下:
1、仲裁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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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
2.仲裁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条款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一致表示和共同愿望。这是仲裁协议成立的前提。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事项,即通过仲裁来解决什么争议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采用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即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作为仲裁事项,也可采用明确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其中一项或几项为仲裁事项。须注意的是,仲裁机构仅有权对仲裁条款中提及或明确的仲裁事项或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越权裁决部分可被撤销或被拒绝执行。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实行协议管辖,没有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在仲裁条款中要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仲裁。
3、仲裁条款必须无法定的无效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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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怎么上传备案的
工程施工合同不需要备案,在最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施工合同备案的任何条款,因为国务院办公厅的最新文件要求,各地应当取消施工合同的备案,简化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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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备案需要上传什么资料?
施工合同备案需要上传的资料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以及还有合同的正式文本、再者就是合同当事人的证明原件、同时还需要提交招标的文件;只有提交成功才能依法的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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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里有好几个人只为自己着想,几个月前我实在看不下去,就去镇里把他们举报了,希望可以对他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是镇里人说他们不具备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资格,请问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有哪几种?有哪些必要条件才能实施?
[律师回复]
一、行政强制措施有哪几种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出发点必须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程序: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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