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区别的义务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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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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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区别的义务规定是:出卖人的法定义务包括按要求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买受人的义务包括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等。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区别的义务规定是什么?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

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为保证出卖人能够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依《民法典》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其转移。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标的物即可转移物的所有权。但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和不动产,因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特别的手续,出卖人应依约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的登记等有关的过户手续,并交付相关的产权证明给买受人。《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若当事人有此约定,则虽将交付标的物也不转移所有权。《民法典》第六百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因此,在买卖的标的物为知识产权的载体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仅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不负有转移知识产权的义务,买受人也不能取得标的物的知识产权。

为保障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出卖人应担保其出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完全转移于买受人,第三人不能对标的物主张任何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这就是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买受人于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时,则出卖人不负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上有权利瑕疵,不能完全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在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时,其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买受人有权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除非出卖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否则,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根据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负不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

认定物的瑕疵的标准,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约定;如无约定而由出卖人提供标的物的样品或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以该样品或说明的质量标准为依据。不存在上述两种依据时,如当事人事后协商标准,依协商标准;如无协商标准,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确定的标准。如标准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标的物瑕疵应由出卖人负担保义务时,如有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因标的物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反之,从物有瑕疵的,仅能部分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及主物。标的物为数物时,其中一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得就有瑕疵的物解除合同;数物之价值不能分离的,则可就数物解除合同;买卖标的物是分批交付的,买受人只能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该批标的物部分解除合同,但各批标的物有关联的,则可就该批以及以后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很显然,在买卖合同当中,卖方与买方的义务是不同的。可以这样说,卖方的义务对应的基本上是买方的权利,反过来,买方的义务也是基本上对应卖方的权利。进行某些贵重物品或者数量比较多的货物买卖时,出卖人与买受人是需要签订合同的,此时在合同中是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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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与买受人区别是什么?
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主要区别在于所承担的义务不同,出卖人拥有交付标的物(首要义务),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买受人具有支付价款,受理标的物,对标的物进行检查通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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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车辆买卖合同常用版样本如何写
[律师回复] 对于顺义区车辆买卖合同常用版样本如何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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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本合同所述车辆的转让及过户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车辆基本情况
1、车主名称: ;车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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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状况:全新,车辆状况良好。
第二条 车辆价格、付款时间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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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前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全额支付本车价款。
上牌相关费用:
第三条 车辆交付
1、车辆已于 年 月 日交付给乙方。
2、交付车辆时所附相关凭证为:《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保险有效期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购车发票等。
第四条 办理过户、转籍相关事宜
过户、转籍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如需要,甲方可予以协助或共同办理。
机动车管理部门规定需要缴纳的过户、转籍手续费及相关税费等由乙方承担并负责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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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
2、在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尚未办理完成前这三年内,乙方保证不将此车辆转让、出租或出借给
第三方。
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4、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5、其它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等。
特别约定
1、乙方确知本合同所转让车辆只能在 年 月 日之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在此之前乙方不得提出过户要求,如乙方确实需要提前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办理。
2、车辆交付给乙方至过户手续办理完成前这 年内,因乙方实际占有、管理并使用车辆,在占有、管理、使用车辆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及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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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付清车款,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如甲方愿意无偿转让本合同车辆,则须由甲乙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合同或由甲方出具车辆无偿转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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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车辆如信息不真实,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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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2___种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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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与买受人的法定义务分别是什么
一般来说,这个出卖人的法定义务是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这个买受人的法定义务是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和对标的物进行检查和通知的义务,这个出卖人和买受人也就是卖家和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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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转籍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如需要,甲方可予以协助或共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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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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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它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等。
特别约定
1、乙方确知本合同所转让车辆只能在 年 月 日之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在此之前乙方不得提出过户要求,如乙方确实需要提前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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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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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和共同买受人有区别吗?
买受人和共同买受人有区别,主要在于对象不同、产权归属不同等,对于买受人一般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的,而共有人一般是属于两个主体享有的权属状态,具体情况下对于两者的适用显然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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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车辆买卖合同样本简单如何撰写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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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有哪些义务 出卖人有哪些义务
我们都知道,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而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究竟有哪些义务呢,而买受人有哪些义务呢?下文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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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
[律师回复]
一、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质量要法度将会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一义务被称为物质的瑕疵担保义务。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52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钡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和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这一义务称为出场人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违反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在传统民法上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
4、将会有关单证和资料。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以外的有关单和资料。该项义务系属于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该基底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交易实践中,与买卖合同标的物相关的其他单证和资料主要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保修单、发票、检验单证、检疫单证、保险单、质量保证书、装箱单等。
二、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
1、支付价款。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为之。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若了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标的物的,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有及时检验义务。当呈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时行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之后的合理期间内及时检验。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在这特定情况下,憎爱人对于出卖人所将会的标的物,虽可作了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暂时保管并应银牌围标不的物的义务。该项义务属买受人所应负担的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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