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建房屋房屋被强拆该怎么起诉
自建的房子被强拆的,立即报警求助,如果是执法机关决定强拆的,当事人有权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在没有任何政府法律文件的强拆行为,在实践中很难直接提起复议和诉讼。原因有两点:
其一、因为没有政府批准文件,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身份无法确认,也不知道其是代表个人实施还是政府部门实施,也就是说根本无从知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是谁或者是哪个部门。
其二、在复议或立案环节,由于主张是某政府部门的非法强拆但是却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要么不予立案要么驳回起诉。
二、强制拆迁的方式有哪些?
强制拆迁的方式有:
1、行政强拆,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拆;
2、司法强拆,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强制拆迁的拆迁机构一般是执行机构而非决定机构,所有被强制拆迁人如果想要索赔或者是寻找责任承担方的,应当直接向作出强制拆迁决定的执法机关做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强制拆迁机构在拆迁过程中所导致的人身损害,一般由该机构承担。
自建房屋房屋被强拆应该立即报警进行处理,属于不合法的行为。如果拆除人员属于公职人员,需提供相关的证件或者红头文件进行辅助性说明。自建房属于公民自己出资修建的房屋,也属于合法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特别注意,不要进行暴力抵抗,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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