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意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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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意见是同意或者是不同意,因为实际上也就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结果。当然了,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还有就是具体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来判断是否需要进行经济补偿金的发放的。
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意见是什么?

一、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意见是什么?

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意见是同意或者是不同意,因为实际上也就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结果。《劳动合同法赔偿规定是因为单位方面存在过错,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治理赔偿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劳动合同法》具体规定了17种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这并不是全部,因为《劳动合同法》还有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取得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下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之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哪些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下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员(需要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期满之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换言之,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在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下两种情况下,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如果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应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不同的处理,比如说如果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也是需要由用人单位方面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的,如果用人单位方面存在过错,还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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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个人意见怎么写?
解除劳动合同个人意见应该注明公司员工的名字,出生年月,劳动合同期限从起到止,从那年那月那日提出辞职申请(注明劳动者离职原因),员工等到公司批准后,在那年那月那日终止劳动合同,最后必须落款公司名字及日期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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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排除意见,意见规则的例外和不足
[律师回复] 一.意见规则分为哪几类意见规则将作为证据的陈述分为两类:一类是体验陈述,指陈述人就自己所体验之事实而作的陈述;另一类是意见陈述,指陈述人以其特别知识和经验,陈述其判断某一事项之意见。前一类陈述为证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人)的陈述,后一类陈述为鉴定人的陈述。意见规则就是要求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意见规则确立的理由是: 1.认定事实、作出判断系法官职责所在,证人责任在于提供法官判断事实的材料,而不能代行法官的判定职能。 2.法庭需要证人提供其经验事实,而意见和推测则非证人的体验,因此并无证据用途,而且容易导致立证混乱,可能会因提供有偏见的推测意见而影响法官客观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二.意见证据予以排除的例外意见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区分事实和意见。一般说来,观察体验的情况为事实,推测、判断的陈述为意见。但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关系密切,难以完全分开。因此,对于直接基于经验事实的某些常识性判断,意见证据予以排除。例如, 1.相比较事物的同一性和相似性。 2.某种状态,如车辆的快慢、人的感情等心理状态。 3.年龄与容貌。 4.气候。 5.物品的价值、数量、性质及色彩。 6.精神正常与否。 7.物的占有和所有等。这些事实情况,实际上难以用非判断方式来表达。因此可以视为意见规则的现实性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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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规则分为哪几类,意见证据予以排除
[律师回复] 一.意见规则分为哪几类意见规则将作为证据的陈述分为两类:一类是体验陈述,指陈述人就自己所体验之事实而作的陈述;另一类是意见陈述,指陈述人以其特别知识和经验,陈述其判断某一事项之意见。前一类陈述为证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人)的陈述,后一类陈述为鉴定人的陈述。意见规则就是要求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意见规则确立的理由是: 1.认定事实、作出判断系法官职责所在,证人责任在于提供法官判断事实的材料,而不能代行法官的判定职能。 2.法庭需要证人提供其经验事实,而意见和推测则非证人的体验,因此并无证据用途,而且容易导致立证混乱,可能会因提供有偏见的推测意见而影响法官客观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二.意见证据予以排除的例外意见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区分事实和意见。一般说来,观察体验的情况为事实,推测、判断的陈述为意见。但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关系密切,难以完全分开。因此,对于直接基于经验事实的某些常识性判断,意见证据予以排除。例如, 1.相比较事物的同一性和相似性。 2.某种状态,如车辆的快慢、人的感情等心理状态。 3.年龄与容貌。 4.气候。 5.物品的价值、数量、性质及色彩。 6.精神正常与否。 7.物的占有和所有等。这些事实情况,实际上难以用非判断方式来表达。因此可以视为意见规则的现实性例外。
意见规则有哪些,意见证据予以排除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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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规则分为哪几类,意见证据予以排除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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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事实、作出判断系法官职责所在,证人责任在于提供法官判断事实的材料,而不能代行法官的判定职能。
2.法庭需要证人提供其经验事实,而意见和推测则非证人的体验,因此并无证据用途,而且容易导致立证混乱,可能会因提供有偏见的推测意见而影响法官客观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二.意见证据予以排除的例外意见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区分事实和意见。一般说来,观察体验的情况为事实,推测、判断的陈述为意见。但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关系密切,难以完全分开。因此,对于直接基于经验事实的某些常识性判断,意见证据予以排除。例如,
1.相比较事物的同一性和相似性。
2.某种状态,如车辆的快慢、人的感情等心理状态。
3.年龄与容貌。
4.气候。
5.物品的价值、数量、性质及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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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物的占有和所有等。这些事实情况,实际上难以用非判断方式来表达。因此可以视为意见规则的现实性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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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工会意见重要吗?
重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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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意见证据可分为哪几类,意见证据予以排除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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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种状态,如车辆的快慢、人的感情等心理状态。
3.年龄与容貌。
4.气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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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解除合同需要提前多少天
[律师回复] 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见习期制应尽早明确废除,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还有一些单位1、签完劳动合同后签的协议书有法律效力2,有些单位则直接与毕业生约定一年的试用期。不少有识之士已经提出,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因此双方可以按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处理争议,见习期与现行的劳动合同制确实有不相适应之处。3。有违约金也是对公司的一种保障、如果员工在见习期内辞职,既规定了见习期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所以很多公司在与新进员工签订合同时都会有违约金的条款。这样就出现了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由于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的规定,试用期过后即作为正式员工。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这样也无形给公司带来影响、见习期属于试用期吗,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因此,由于这类纠纷从性质上说仍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存续与否而产生的,因为现在很多新进的毕业生跳槽的频率太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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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工会意见重要吗?
不管是用人单位也好还是职工也好,工会的意见是相当重要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通知工会的,如果不通知就解除的话,是可以算作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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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个人意见是否重要
解除劳动合同个人意见很重要。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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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个人意见应该注明公司员工的名字,出生年月,劳动合同期限从起到止,从那年那月那日提出辞职申请(注明劳动者离职原因,员工等到公司批准后,在那年那月那日终止劳动合同,最后必须落款公司名字及日期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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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为一些原因我跟养女解除了当时在收养所签订的收养合同,现在她惹上了刑事案件,那是不是这就意味着我们解除收养合同中是否适用表见代理就不适用了?
[律师回复] 你好,解除收养合同是属于无效合同了。无效合同不适用表见代理,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从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来看。法律创设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在于鼓励交易,保护合法行为,维护交易安全。显而易见,若把表见代理适用于非法交易的无效合同,则与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格格不入,是对合同法立法精神的错误理解和运用。
其次,从无效合同的法律属性来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无效合同由于其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不能产生当事人逾期的法律效果。因此,代理人的行为以及代理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对被代理人不具有任何效力。据此,《合同法》第49条确立的表见代理所要求的“代理行为有效”这一前提条件根本不能成立。
最后,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来看。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不是无效合同本身约定内容的效力,而是法律对无效合同评价所产生的强制性后果,即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与表见代理制度要求被代理人去直接承担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的后果可谓相去甚远。
综上,解除收养合同中是否适用表见代理,答案是不适用表见代理,应当直接由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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