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保密及竟业限制可以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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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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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保密以及竞业限制是可以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和劳动合同一同签订。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可以在劳动合同当中进行约定,需要保守商业秘密以及知识产权相关事宜等等。
劳动合同保密及竟业限制可以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吗

劳动合同保密及竟业限制可以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可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其实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否离职,无论是否支付的经济补偿,只要该商业秘密还在保密的期限内,作为劳动者一方一直都有保密义务,竞业限制条款解除或无效的,不影响保密条款的效力。

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没有约定经济补偿,因此有人认为此种情况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其实并不是这样的,也要具体区分。

首先,劳动者可以遵守竞业限制条款的,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规定,如果竞业限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从这里也可以看出,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没有约定经济补偿的,条款不是无效,如果是无效条款,这里不可能再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经济补偿的义务。

其次,如果竞业限制条款没有约定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也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这种情形下应当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也无需遵守竞业限制义务。这一点最迷惑人,很多人都把这种情形理解为是无效的条款,其本质上应当是解除竞业限制的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是对离职的劳动者在择业范围上进行了限制,为了平衡劳动者的权益,法律对于竞业限制期限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超过两年,超过部分无效。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是可以和劳动者约定保密事项以及竞业限制等相关的事宜,但是约定的内容必须是要符合法律的规范,如果劳动者有违约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赔付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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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
2、竞业禁止的职业种类和范围,应当是员工在企业所从事的或接触到的特殊的、专门的业务范围,而不应无限扩大到整个行业,对范围约定应当明确、清晰和合理。
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那些技能比较单一的特殊职业和行业的人员而言,竞业禁止直接关系到他们的谋生问题。因此当劳动者的劳动权与用人单位的经营优势相冲突时,劳动者的劳动权利高于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用人单位不可以通过竞业禁止协议来限制劳动者的自由就业权利。
3、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则要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不同行业,企业所在的不同区域,技术更新的不同时间而确定。一般为3年左右。
4、竞业禁止的地域限制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经营业务的区域范围确定。
5、竞业禁止必须要有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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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该协议自动终止,员工不再受其约束。但是依据“先履行抗辩权原则”,如果离职员工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则可以免除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并有权要求离职员工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直至终止。同时企业可以要求该员工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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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出于保护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考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会与劳动者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由于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都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很容易使人误认为二者就是一回事。下面公司介绍一下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的区别。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有如下区别:
(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
(4)竞业限制协议是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生效条件的,否则,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保密协议的生效并不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前提条件,保密协议一般自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5)竞业限制义务的存在是有期限限制的,在职的竞业限制期限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体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劳动合法法规定的两年期限。 而保密义务的存在是没有期限限制的,只要作为保密协议对象的商业秘密仍然存在,那么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一直存在。
(6)追究法律责任的途径不同。因竞业限制发生的纠纷,受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竞业限制的义务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首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劳动合同中存在保密义务约定的情况下,因违法保密义务发生纠纷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劳动仲裁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也可以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进行法律咨询服务,追究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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