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服务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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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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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训服务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是,两者的内容,法律依据,发生纠纷以后的处理程序、签协议的主体等都不一样,实训服务协议属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发生纠纷以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劳动合同的性质比较特殊,处理劳动合同争议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
实训服务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一、实训服务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调整的主体不同:实训服务协议是任意平等主体之间签定的合同,而劳动合同仅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署。一般的民事合同主体之间不具有从属性,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

2、调整的内容不同:实训服务协议调整合同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而劳动合同中,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相关内容,但同时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应当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即为无效。例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

3、法律渊源不同: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种类。但实训服务协议由《民法典》调整。

4、形式不同:实训服务协议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而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

5、处理纠纷的程序不同:实训服务协议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起诉;而遇到劳动合同争议时,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综上所述,实训服务协议跟劳动合同之间没有什么可比性,虽然两者都具有合同的法律特征,但是劳动合同属于比较特殊的合同,因为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仅在用人单位跟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也是法律制度强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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