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保护方法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9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物权保护的方法有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但双方进行协商解决的方法就是最简单的,但若是双方协商不成,那双方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ArticleTitle}

一、物权的保护方法有什么?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二、物权保护的种类有哪些

1、自物权与他物权

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这种分类是对物权进行的最基本分类。

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种类。

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对他人财产享有的物权,也称为限制物权。

2、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受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物权而存在的不同,物权可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本身能单独存在,不需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4、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以把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以动产作为标的的物权是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留置权、质权等。

标的是不动产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等。

三、物权保护与占有保护

1、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这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2、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占有人于其占有被侵夺或妨害时,请求侵害人返回占有物,或防止及除去妨害的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在我国民事立法实践中,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成熟到明确可行的过程。

3、 物权以及占有保护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既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占有保护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除斥期间。

综上所述,物权的保护方式主要有:确认权利;请求返还原物;判处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损害赔偿;修理、重做、更换或恢复原状。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总结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64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物权的保护方法有什么?
一键咨询
  •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14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2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52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24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58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72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2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63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2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83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1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3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53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7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7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你推荐
盐城152****8825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77****4333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81****9553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物权保护的方法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物权保护的方法有协商和解、调节或者到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但双方进行协商解决的方法就是最简单的,但若是双方协商不成,那双方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具体物权保护方法有哪些?
具体的物权保护方法有请求确认或者是要求返还原物或者请求损害赔偿当然也可以遇到妨碍时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是消除危险。如果当事人的物权已经受到了侵害,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失,那么这个权利人他是可以请求赔偿的。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植物人的护理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植物人后续护理费如何索赔 4月18日,刘某在回家路上,被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倒在地并碾轧,造成刘某严重受伤。后刘某被送到医院救治,但因伤情严重,全身多处受伤,经诊断为植物人。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为刘某-脑损伤遗留植物生存状态属一级伤残。刘某综合评分0分,要维持生命与健康,日常生活需终生完全护理依赖。事后,刘某的丈夫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王某、王某的公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5万元,其中刘某要求赔偿后续护理费20年共2 8.8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后续护理费时间过长未实际发生且无依据,后续护理费期限应由各方因素综合确定,20年过长,与实际可能不一致;且参考有关专家经验,植物人的寿命应在5至10年,中国人女性平均寿命74岁,考虑刘某身体状况,一次性赔偿20年的后期护理费用过高,几年后刘某可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也可能不在人世。因此应先按植物人寿命赔偿5年,5年后若还需护理,可另行索赔。 审理 西峡县人民经审理认为,根据刘某提供的鉴定意见书及咨询意见书,结合刘某目前病情及护理时间,后续护理人员应以一人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的规定,刘某的日常生活需终生完全护理依赖,保险公司的辩称理由于法无据。遂判决支持刘某要求20年的护理费用,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经审理,依法维持原判。 说法 后续护理费从法理上讲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即随着护理的延续而产生的损失。对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我国司法解释从其法条的含义看,一次性给付赔偿是一个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刘某遭受交通事故后,成了植物人,需要长期护理,对今后20年肯定要发生的护理费应判决一次性给付,从而有利于解决纠纷。 一方面今后的护理费是必然要发生的。根据有关鉴定结论,刘某构成一级伤残,为“植物性生存状态”,已经永久性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要维持生命与健康,日常生活需终生护理依赖。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护理费的支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支付;另一种是实际发生后另行请求。显然本案不适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请求”该种方法,因该种方法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来说,不具有合理性,也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按“实际发生后另行请求”,就意味着每隔几年都要向被告主张一次。如果被告不配合或不愿意支付费用,那就意味着还要通过诉讼解决,这对刘某来说是无法承受的。本案的赔偿义务人是公司,因公司的存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刘某多年后再次主张权利实现的可能性不大,个人和公司相比较,个人属于受害的弱势一方,判决应该人性化保护弱势个体。所以,后续护理费按20年计算能够较好地保障刘某的后续护理,有利于其逐步恢复及生命的延续,也是最大限度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给予其充分补偿,也是保护弱者的公平价值追求。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4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物权的保护方法包括什么?
根据我国的规定,一般物权的保护方法包括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因为双方进行协商是最简单的方法,但若是双方协商不成的,那就可以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但权利人需要有物权的证明。
10w+浏览
合同事务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有哪些?
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有:请求确认权利、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赔偿等,对于物权请求权的具体保护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物权类型和适用情况来进行认定的。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4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物权性质保护方法包括什么?
物权性质保护方法包括物权人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行使等。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物权权利和债权权利是不同的两种民事权利,一般来讲,物权收到的保护是绝对性的、对世性的保护,而债权则是具有相对性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哥挣钱很快,后来我才发现他是在出版非法刊物,我觉得他这样太冒险了,我想请问非法出版物辩护词是啥,非法经营出版物辩护词怎么写,非法出版物刑事处罚是什么?
[律师回复] 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辩 护人复制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他对自己行为 的认识,刚才又经过法庭调查,对于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认 识,基于此,辩护人针对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 考虑:
一、辩护人对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罪的 基本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对指控的涉案犯罪金额,我们认 为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起诉书指控:2017 年 3 月 2 日,被告人严某某从汉中市购 买 152 条软中华、31 条南京、35 条南京(雨花石)、571 条兰 州(硬精品)。其中,除 571 条兰州(硬精品)属严某海自用 外,其余 218 条 129900 元属严某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数量 及金额。 根据侦查机关笔录,在该 129900 元涉案金额中,有张某某 的 40000 元借款, 准备以软中华折抵后将香烟交由李某某出售; 另有陈某某曾给付被告人现金 30000 元,要求捎带软中华。对 这两笔现金所涉香烟,尽管最终目的是用于销售,但由于当时 严某某与陈某某约定的交易价格就是进购价格,不存在牟利目
1
的,所以辩护人认为在指控的涉案金额中应当对这两笔或者至 少应当对涉及陈某某的这一笔作相应的扣除。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 罚情节,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严某某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一)在本案件中,被告人严某某并无极其恶劣的犯罪情 节,且所有的涉案卷烟被办案机关当场予以扣押,没有进入流 通领域,对社会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恳请法庭注意这 一情节。
(二)被告人严某某在案发前既无案底亦无前科,足见被 告人主观恶性不深, 容易改造。 因此, 恳请法庭贯彻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刑事处罚原则,对被告人严某某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严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积极的配 合办案机关的工作,主动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在今天 当庭认罪,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有悔罪表现,故请 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三、关于本案犯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关于非法经营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是刑事法学理论与司 法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不存在 未遂的理由主要为,非法经营罪是“行为犯” ,而经营行为包括 生产、销售、运输、仓储等,只要其中任一行为完成,非法经 营行为即既遂。另一种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首先, “行为犯”的理论本身即存在争议。从《刑法》第 225 条
2
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表述看,对于非法经营罪采用的是“行为+情 节严重”的表述方式,其中包括了对行为所造成后果的要求, 区别于纯正的行为犯,并非只要行为一经实施即可构成犯罪。
其次,非法经营罪作为贪利型犯罪,其中就表明了行为人是以 牟利为目的而进行的非法经营行为,要实现牟利的目的则必须 有将商品售出的结果或行为。 第三, 在行为侵害法益的程度上, 被告人严某某买进香烟的行为相较于“买进+售出”的行为,在 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上,明显后者重于前者,若对二者在法律评 价和量刑上不作区分,则明显违背了罪责性相适应的原则。第 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 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释〔2010〕7 号(以下简称“ 《烟草专卖解释》 ” )第二条【(第 一款)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 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 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 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未遂)定罪 处罚。(第二款)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 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 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规定, 如果该案涉案香烟全部是假烟, 那么会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但本案涉案香烟全部是真 烟,从两者所侵害的法益看,运输假烟所侵害的法益明显大于 真烟,但就处罚结果看,运输假烟的所处刑罚明显轻于真烟,
3
这也是非法经营罪不承认未遂状态一直被诟病的原因之一。 第 五,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在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未遂) 被越来越多的司法工作者认同。 如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董 会武、刘喜东犯非法经营罪(未遂)刑事判决书” 【 ( 2011)新 刑初字第 204 号】 ,该案涉案香烟 20 件共计 1000 条,涉案金额 88000 元,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未遂)提 起公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未遂)判决 结案。 根据本案件的基本事实及刑法学理论,辩护人认为,在本 案件中,被告人被告人严某某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实施完毕,且 其犯罪目的也未能实现。 因此, 其行为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 条第 2 款“对于未遂犯,可 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的规定, 恳请法庭对其从轻、 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64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纠纷 > 物权的保护方法有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