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规定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定。在法条中,强制性规定的语句表述多出现“应当”和“不得”字眼。
《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屡见不鲜,包括: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制度、告知义务制度等。
(一)阻碍信息的充分交流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制度。如若违反此项制度,用人单位就要承担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在有限时间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一方面,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少长于欺诈和逃避责任的用人单位,现实情况也大多是由用人单位提供格式化的劳动合同,众多劳动者因受其文化和经验限制,担心签订劳动合同会中了用人单位的圈套,不敢冒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因为需要签字或盖章,劳动合同是以纸质形式存在的。这在今天万物互联的互联网时代,不利于信息的充分交流。
(二)强制性规定并未落到实处
1.不得欠薪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但实践中老板恶意欠薪、扣薪的情况并不罕见。近几年多地上演了“跳楼讨薪”、“讨薪”的悲惨事件,网上受害劳动者的哭诉声亦是不绝于耳。
2.不得强迫加班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虽然法律作了这样的规定,但劳动者的休息权并未得到真正保障,不绝的关于劳动者“过劳死”的新闻也证明了这一点。
3.赋予劳动者监督权利的规定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看着措施很着实,实际效果却很空洞。劳动者拒絕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通常被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另外,劳动者也会因为惧怕用人单位的打击报复或者给穿小鞋,而怯于行使权利。
(三)提高用人单位雇佣成本的强制性规定易提高社会的失业率
1.最低工资标准制度
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设立目的或许是缓和社会贫富差距。但用人单位雇佣一个劳动力的准则是该劳动者带给用人单位收入要高于用人单位支付给其的工资。对给用人单位贡献远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来说,现在强行规定一个最低工资标准,这部分人就会失业。在不考虑组建派发福利的机构和监督机构等所需的庞大的制度费用的情况下,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2.集体合同制度
倘若当地人民政府行使职权,通过规章之类的形式,过分提高劳动条件或劳动报酬标准,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以此相应提高监管标准,这样的作法当然能进一步保护偏弱势劳动者的权益,缓和社会贫富差距。但与此同时,这也可能提高整个社会的失业率。
《劳动合同法》为了实现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目的,为原本简单灵活的雇佣关系增加了一系列诸如劳动合同订立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强制性规定,这样就会削弱甚至抑制用工模式个性化、灵活化、碎片化等有利于闲置生产力得到高效利用的优点。
唯品会的《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社会法法律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于民法法律部门中《民法典》的关键,在于其中的许多强制性规定。针对目前部分强制性规定阻碍信息充分交流、未落到实处、易提高社会失业率的缺陷,提出了劳动合同订立实行网签制等设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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