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又不想去了怎么办?
就我个人而言,工作试用期第一天签了劳动合同就不想去了的话,有两种方式可以解决,第一种,可以直接不去,第二种,跟相关领导告知一下,说明自己不想去的原因,这样也是对自己工作职业生涯和公司双方的一种负责表现。
签了劳动合同却未上班,属于劳动关系未正式建立的情况。如果不想去了,直接通知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就可以了。劳动者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认真想好再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即使不履行劳动合同不会在法律层面有什么大的影响,但对个人的信誉始终是不好的。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有: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二)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内的员工不想工作,可以向单位提出辞职。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时间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来确定的,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到3年之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订立劳动合同的在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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