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案不开庭审理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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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赔偿案是否开庭审理是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确定的。在国家赔偿的案件中,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被要求确认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
国家赔偿案不开庭审理吗?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进行听证,是否听证由合议庭决定,因此申请国家赔偿立案以后可以进行书面审理和听证审理,而不是开庭审理

国家赔偿不同其他赔偿的事件,这是公民权利在受到侵犯的时候,一种维权的手段。当然为了促进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赔偿申请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从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到最终取得国家赔偿,由于国家赔偿的义务主体不同,所以,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也有两种不同的审理方式。

行政赔偿部分,由行政案件审判庭依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诉讼方式进行审理。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部分,由赔偿委员会依照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非诉讼方式进行审理。

两种审理方式的主要区别是:前者采用合议制,以开庭审理为主,作出赔偿判决,实行两审终审制,一方不服的,经过二审才具法律效力;后者法律没有规定以合议制的方式进行,赔偿委员会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赔偿决定,该决定一经作出,便具法律效力。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

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依法不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并

目前,在《国家赔偿法》规定中,虽然没有对明确提出对国家赔偿案件追责这个法律概念。但是,最终对案件性质的确认权还是赋予给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基于这样一种理念,人民法院赔偿委只要在审查的案件中,确认了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自赔案件存在违法行为,就会作出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予以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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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通过发问,表明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态度与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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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向被告人发问的基本要求和技能
1、有备而来,明知故问,没把握的不问,可以关注;
2、通过发问,扭转被告人的被动局面;
3、律师发问,要与案件有关联、有价值;
4、律师发问,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5、律师的发问,要使被告人感到温暖;
6、律师发问,要避免重复,但必要时,可有意、有策略的制造重复;
7、律师向被告人发问,尽量使用开放式问题;
8、律师要适时提异议,制止公诉方、受害方及其他人的不当提问。
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作为庭审中冲击、影响审判人员对案件认识的(第)一个手段,辩护律师一定要善于运用,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有的律师很少提问,或者不提问。有的虽然提问了,也是无目的的随意提问,因为别的律师都提问了,自己不提问,显得自己没水平,显得自己不负责,这种提问是很危险的,很多情况下,起坏作用。

一、辩护律师对自己的庭审发问,要做好重分准备。
首先,通过阅卷,准备好自己要提问的问题,书面记录下来;
其次,会见被告人时,向被告人提出问题,看其如何回答,如果回答的内容对案件的辩护有利,才能准备在庭审时提问。
必要时,在会见过程中,反复向被告人提问,看他回答的内容是否稳定。
庭审提问时,甚至于按照在会见被告人时的提问顺序。

二、庭审发问要慎重,随意提问,不如不问。
被告人开庭时,是非常紧张的,大多数不了解辩护律师提问的意图。即便不了解辩护律师的意图,事实求是的回答就可以了,可是,不少被告人,在辩护律师提问的时候,会想一些,律师为什么提这个问题?律师的用意是什么?我应该怎样回答?
想的太多了,往往回答的就错了,问题就严重了。
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对案件的影响是很大的。
如果被告人回答问题时,说出了对自己不利的话,十有八九,会被采信的。
如果被告人回答问题时,说出了对自己有利的话,如果和卷宗材料中的其他证据一致,容易被采信。如果和卷宗材料中的其他证据不一致,将会面临公诉人的“追问”,有时,审判法官为查清事实,还要提问。这种情况下,只有有足够的理由,足够的证据才可以。否则,就是“翻供”,就是“认罪态度不好”,就会成为“从重处罚”的理由。
几年前,我承接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最终被告人保住了命。被告人本人及其家属非常满意,对我千恩万谢,可我就是高兴不起来。
事情是这样的:(对不起,因本案特殊,不便细写)被告人本人及同行人员(受害人)因故住在了同一个宾馆,同一间屋中。第二天早上,宾馆服务人员发现其中一人身上多处伤痕死了,房间里的床上、地上、墙上都有血迹。
另一人(本案被告)肩膀上有一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两人在房间里因为工作问题发生争执,受害人
首先拿出刀子伤害被告人,并划伤了被告人的肩部,被告人夺过刀子,在夺刀子的过程中,致受害人死亡。
通过会见被告,查阅卷宗,被告人的供述对其本人有利,卷宗材料也无法推翻被告人本人的说法。
侦查机关没有发现被告人的说法有什么不妥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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